[課業] 95年 司法官 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petrucci)時間11年前 (2014/11/14 11:26), 編輯推噓3(3013)
留言1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題目手邊正好沒有。先大致描述一下。 95年司法官民法 張台大財產法題庫實例也有 題目其中某個部分是這樣 某甲因為侵權行為導致某名模受傷 致某名模喪失原本因為代言可得的報酬30萬元 某名模可否就損失代言的30萬向侵權行為人主張? @@ 這題之前張台大上課應該有講過 但是有些時日再回過頭來看這題 第一個想法還是會聯想到純粹經濟上損失 但是書中有提示純粹經濟上損失和民法216條所失利益 容易混淆。這兩個區別有點想不通 再者,檢討某名模可否請求損失賠償 是要分成兩個層次討論嗎? 在第二個層次時討論有無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還請版友幫忙解惑 非常感恩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48.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5935588.A.F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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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討論是可得預期之所失利益可請求,再找請求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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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無絕對權被侵害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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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麻豆身體健康被侵害導致代言費損失,非屬純粹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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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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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題其實不用討論到PEL,直接寫184一項前段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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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責成因果跟責範因果如果題目沒特別設計,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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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寫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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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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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分兩個層次上討論,一先討論是否成立184;二在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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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討論損害賠償範圍,此題剛好符合216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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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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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也有原po相同的疑問,但一想到『都受傷了,哪沒有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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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受侵害』,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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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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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思考層次上,怪怪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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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Pel,也會有216I I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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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PNPa-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