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拋棄繼承及債務相關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偌痕~*)時間11年前 (2014/11/04 19:10),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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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有個繼承的問題,想問大家一下 假設A在民國93年時欠債50萬,A有B女、C子、D女三直系卑親屬,其和老婆已離婚, 並有甲、乙、丙、丁四兄弟姊妹及母戊。 民國94年5月時,A因不慎發生車禍,送醫不治身亡。 其家屬群於A身亡後,於時限內紛紛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而於隔年1月時,C子之女E出生。 假如今天(103年11月1日)債權人追討債務,是否得向未成年的E女請求? 想法: 債權的清償時效是15年,而拋棄繼承時效是半年(?) 假如今天E女或其父母未聲請拋棄繼承,雖然拋棄&限定繼承相關法條已經修正, 但由於事發時的法令有所不同,是否因當時法條的規定, 結果造成未成年的E女需負擔祖父的50萬債務? 煩請解惑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21.241.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5099440.A.F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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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律師說限定繼承修改前之事實無法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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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C都已經拋棄繼承了,C之直卑若還要繼承債務會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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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了.那C的子子孫孫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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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親等近的通通拋棄繼承,會由次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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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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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1-1條有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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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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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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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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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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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民總第7條就能解了,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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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開始時,如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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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債,對胎兒非屬利益,因此無權利能力,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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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回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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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MBGm_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