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共同正犯欠缺責任能力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火車)時間9年前 (2014/10/29 20:10), 編輯推噓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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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如題, 念刑總這裡兩次都卡住>< 共同正犯中有欠缺責任能力之人 學說見解是認為責任能力係屬罪責問題,跟共同正犯是否成立無涉。 實務見解,參酌28上3242號判例,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刑法上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工 於他人犯罪之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無犯罪之聯絡,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 我的問題:對於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係指此欠缺責任能力之人自始不成立共同正犯,或 是說於結夥犯加重要件時不算入此人數中? 例如:a17歲,b13歲,共謀竊盜,a把風,b偷竊。 依照實務見解,是該解答為 (1) b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因欠缺責任能力,故不罰;a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2) b不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不罰;a仍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還是竊盜既遂罪之正犯 ? 還是有其他解答? 如果有買puma老師刑總破第四版的人可以看一下第515頁~第517頁。 這裡真的看三次都不能想通,希望有人可以解答,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67.2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4584658.A.C4B.html

10/29 20:16, , 1F
你這問題不是另一個實務見解嗎?要不要查一下再來問xd
10/29 20:16, 1F

10/29 20:16, , 2F
ab是單獨正犯 但依學說ab是共同正犯 但b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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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成立但是減輕或免責,實務不罰無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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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自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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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14, , 5F
實務認為結夥人數之計算以有責任能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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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既然無結夥 應該只成立單獨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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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18, , 7F
(1)那邊是依學說吧 實務認為無責任能力人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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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24, , 8F
老實講 結夥與共同正犯的部分 我比較贊同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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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28年上字324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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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25, , 10F
結夥的部分在構成要件 只說要是有3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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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會定結夥三人這要件 主因應該是因為提高被害風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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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全責任能力人來說 真的是有個人來分擔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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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責任能力人來說 只是在第三階罪責部分被免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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