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雙階理論之促參法事件的少數說
想問的是修正式的雙階理論
看書上是寫
在前階段(甄審部分)
少數說-僅具有私法契約中"預約"的性質
陳愛娥老師認為 並非行政處分 蓋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
甄審決定不過是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整體行為中的一個階段
屬於私法契約上的"預約"而已 非"行政處分"
之前聽老師講課
都只聽到
修正式雙階:前階段-公法 後階段-公法
傳統式雙階:前階段-公法 後階段-私法
這樣的差別
所以這個少數說的教授是認為
前階段-私法 後階段-私法
這樣的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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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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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解釋
※ 編輯: snowknife (118.171.89.199), 10/14/2014 1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