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地方制度法第45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安心豪)時間9年前 (2014/10/11 22:37), 9年前編輯推噓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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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 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 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 ,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 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 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 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 持人主持之。 小弟不才,懇請大大們解惑以下問題: 1.「...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 3.「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4.「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我的理解: 1.選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前提為過半的議員和代表出席 2.第三次選舉與宣誓就職日同一天,那就代表是選兩次都失敗而來到了第三次投票 我的疑問: 既然人數都過半了,為什麼又蹦出來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這一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74.16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038241.A.B6F.html ※ 編輯: sky2327189 (218.164.174.163), 10/11/2014 22:40:42 ※ 編輯: sky2327189 (218.164.174.163), 10/11/2014 22: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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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你理解法條文字能力有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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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寫的2的事情發生,才會有第二、三次選舉,哪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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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懂法條才上來問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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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投票是因為第一次無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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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是因為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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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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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第二次選舉在第一天就可以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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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第三次選舉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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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定兩次日期,但都未過半參加,宣誓就職在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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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只要3分之1就好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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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常理推斷了,會有第三次就是一定有內部爭議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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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三次的標準自然要降低,不然都不用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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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條所示,通常不過半一定是派系鬥爭,但是也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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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的嗎,加油!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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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所以如法條言 是第二、三次選舉在宣誓日,選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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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降低門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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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第一次出席不到一半,打電話通知叫該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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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第二次人還是不夠,繼續通知,第三次有三分之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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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以已出席的人數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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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老師上課有提到過,就是地方議員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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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加上忙著趕紅白場,很多根本不是忘記要來就是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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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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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條我一開始也看不懂,老師講了情境才比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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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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