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解聘教師之性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本帳號主人不只1人)時間11年前 (2014/10/04 18:54), 11年前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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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李澤老師今年之上課講義(B)P67上下 內文主要是關於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 做成決議前,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 2 私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私法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做成決議後,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學校 無解.. 於是我的問題就是.. 既然私立學校可被被視為行政機關(行政委託)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處分 那為何私立學校不能與98年此決議之公立學校同一解釋? 即: a 學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謝謝大家唷.希望不會問的太白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76.2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2420077.A.3D0.html ※ 編輯: bonjour4738 (114.42.176.235), 10/04/2014 18: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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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不行,學者也有一派認為論理應一貫,比如說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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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現在的學實多數還是心中有一種公歸公私歸私隱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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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考試實務見解一定要寫,你如果要賭一把看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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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老師有要批評,也是可以在寫完實務見解再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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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很難說啦,像資公法拒絕應如何救濟,我兩次考高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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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的懶得乖順寫實務,直接問候他學說實務從8變成5,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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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拿到一半,天威既不可測,你要打保險牌你就寫實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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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就好,如果認不合理,你就寫實務後再拿學說出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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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決議前實務對公立有爭(才會作決議阿);私立則是一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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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貼的"決議前"看法,只是98.7沒處理私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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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私立學校只有在釋字382講的授予學位等等,才是受委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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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權力。 私校聘教師,並沒有受委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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