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程序法121條 時效經過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比欸ㄟ肖年阿)時間11年前 (2014/09/30 17:18), 編輯推噓8(8010)
留言1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如果有一個違法的負擔處分,行政機關知道後兩年期間都一直不撤銷 人民也沒有救濟,所以這個違法的處分除了依同法128程序再開,就會持續存在嗎? 我真的想問的是說,人民不一定知道這行政處分違法,知道的時候救濟期間都過了,機關不依117主動撤銷,兩年後機關自己也不能撤銷,這樣不是很怪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2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1.210.7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2068708.A.035.html

09/30 17:36, , 1F
法安定性
09/30 17:36, 1F

09/30 17:43, , 2F
我也考慮過,但合法的負擔處分是沒有廢止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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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確有。另外法安定應該在法治國原則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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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沒有法安定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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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讓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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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22, , 6F
法安定性也可以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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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25, , 7F
行政處分也是廣義的「法」。而且,違法的行政處分不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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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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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間救濟過後,基於法安定性,不許人民再主張不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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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存續力。一樣的道理,如果行政機關撤銷權沒有期限,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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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賴處於不安定狀態,對法的安定性有傷害。然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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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力不能絕對防止行政處分再度審查。這時候就是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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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跟再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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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老師的行政法總論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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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合法負擔處分的廢止沒有期間規範,是因為無受益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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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39, , 16F
賴保護考量,無損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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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f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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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23:15, , 18F
f大說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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