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公平交易法擬答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犭孟口秋)時間9年前 (2014/09/19 21:11), 9年前編輯推噓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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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考上真的是運氣好! (還沒收到掛號信所以未提供分數) 恭喜所有上榜的人,也祝福所有繼續應考的人 以下準備方法參考價值不大,不過我想告訴所有想要考公平交易管理類科的人 千 萬 不 要 缺 考,否則幸運之神就算想接近也不得其所 如果只想看一下公平法擬答(智慧財產行政和公平交易管理的考科)就直接END吧 坦白說,我坐下來專心念考試科目的時間只有數天 但也可以說是花了好幾年時間讓自己累積實力 因為自己是相關科系又一直都有接觸相關考科 (考科除共同科目外,有民法、行政法、公平交易法、經濟學、產業經濟學、行銷學) 原po貓空大學法律系畢,國貿所在學中 剛好符合了這個考科並重經濟與法律的特點 *公平交易法 文末有附敝人所寫的擬答,我寫在卷子上的差不多就這樣,可能寫得更碎嘴一點 關於這科我已經當了三年多的助教,甚至從大學就開始修研究所的課 提醒明年考生留意修法動態 修法有其脈絡與秩序,建議去大學課堂旁聽 或看月旦法學雜誌今年預計會刊的五篇修法文章(吳秀明著),目前已刊兩篇 還有,每一個公平會發布的案件處理原則也都要記重點觀念 *考前民法和行政法只看法條有無增刪修,其他全憑大學所學的記憶 (感謝憲法與行政法的啟蒙詹鎮榮教授、民法啟蒙吳瑾瑜教授) *國文英文法學知識都吃老本就很足 *公文看青草茶大大的教學,非常用心,十分感佩 *經濟學很擺爛直接翻題庫,所以就不多廢話 *產業經濟學用莊春發等四人合著的產業經濟學 我曾到公平會實習,不誇張,幾乎人手一本 因此我決定把這本書能背的地方都背一背 本來擔心這科會是我罩門,因為研究所都在念總體、念國際經濟學 結果這科強運到不行 除了考前剛看的賽局理論馬上考出來之外 居然還遇到一題法律題(25分) 產經高手搞不好還因為這題輸給我 (我還全心把這題寫的超厲害 想讓老師覺得我是法律專長) //////////節錄題目如下//////////// 、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約定轉售價格」有何規範?(10 分) A 公司為 B 公司產品之零售商,102 年 4 月 A 公司接獲 B 公司以電子郵件要求 旗下各經銷商必須依照規定販售讀卡機商品,如不在期限內完成,將逕自請求網 拍平台業者協助下架並採取相關求償措施。請問上述案例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15 分) ///////////////////////////////// *行銷學則是把專有名詞給背熟,再記幾個哈佛商學院的經典案例,便能應付問答與申論。 記下許多專有名詞是必要的,而且要注意中英文都要記熟,這樣答名詞解釋時比較到位 擬 答 來 了 -------------------------------------------------------------------- 103_高考三級_公平交易法 第一題: 聯合行為對市場競爭之妨害至深且大,打擊聯合行為,尤其是對於所謂惡性卡特爾( hardcore cartels)加以有效管制規範,乃為各國競爭法之要務。請說明公平交易法上, 有何有效打擊聯合行為之法律管制工具。(論述時可將修法草案研議者納入討論)。(25 分) 解: 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在聯合行為查處上不遺餘力,更在水 泥業聯合行為案獲英國全球競爭評論選為年度最佳團隊。聯合行為查處上最困難之處,在 於合意之證明,蓋隨著全球反托拉斯浪潮席捲,事業從事反競爭行為已鮮少留下白紙黑字 。近來公平會對於聯合行為祭出各種棒子與蘿蔔,期達到有效管制目的,分述如下: (一) 棒子一,搜索扣押權之增訂:公平會在最近通過一讀的行政院版公平交易法(下 稱公平法)修正草案中,增訂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權之規定,此為我國行政機關行使搜索 扣押權之創舉,依該規定公平會得向普通法院申請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人員至涉案事業 營業處所搜索,如發現證據並得扣押之。相信搜索扣押權之增訂能讓公平會之執法免於紙 老虎之譏,特別在聯合行為合意之查處上,增加掌握直接證據之機會。 (二) 棒子二,提高處罰:公平法第41條為先行政後司法原則之體現,而不管在行政罰 鍰或罰金上,公平會最近一次修法均已提高處罰程度,特別是增訂了第41條第2項,對從事 獨占力濫用或違法聯合行為之事業,將可處罰到上一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10%的高額罰款 ,不受第41條第1項之上限限制,期能剝奪涉案事業不法利益、遏止不法聯合行為,以及 與寬恕政策相搭配,誘使涉案事業窩裡反。 (三) 棒子三,合意之推定:根據數則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例如最近的鮮奶案),最 高行政法院原已肯認公平會對於事業合意之推定作法,即當事業間具有一致性市場行為外 觀,且非存在聯合合意不可能有此一致外觀時,改由事業必須對於其市場行為提出合理說 明,否則即推定合意之存在。最高行政法院關於合意推定之見解,甚至被在野黨立委納為 修法提案,倘若此提案通過,可謂是全球競爭法實務上之創舉,其發展值得關注。 (四) 蘿蔔,寬恕政策:寬恕政策係對主動提供犯罪事證並配合調查之聯合行為涉案事 業減免處罰之規定,有一定名額與減免程度之限制,類似刑事程序之汙點證人,藉由共謀 者提供事證,對於公平會查處聯合行為有莫大助益。 第二題: 某產品之市場上主要有甲、乙、丙、丁四家事業進行競爭,甲於其網站上公布一張這四家 事業產品之比較表,以凸顯其產品之優越性。甲未於表上記載另三家事業之全名,而是將 事業名稱其中一字或若干字用「X」取代。甲列出十項產品有關之事項,例如價格、各種 性能、售後服務、保固、事業之資格信譽等。其中關於資格信譽部分,甲敘述其已成立並 販售該產品三十年,惟實際上僅十餘年。另外關於價格、性能部分,主張其某種產品為最 低價,某項性能為僅其產品所獨有,惟實際上其他三家事業之類似產品亦有相同價格或具 有同等性能之情形。經甲之競爭者乙、丙、丁發現該網頁後,檢舉至公平交易委員會,請 問該會應如何處斷本案?(25分) 解: 甲於網站上提供比較資訊以及宣稱自身信譽、性能、價格、品質等情,有違反公平法第21 條第、第24條之虞,分述如下: (一) 公平法第21條: 公平法第21條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旨在確保市場上不得有減損競爭秩序的不正競爭手段 (同時,如果該不實廣告內容有損及競爭對手之商譽,另可能違反公平法第22之可能)。 依學說對於公平法第21條之理解,其構成要件有三,其一,事業之廣告有欺罔消費者之傾 向;其二,事業欺罔之事項有交易上重要性;其三,需有相當數量消費者受欺罔。 今甲所為價格、性能之比較與事實不同,蓋其他業者如乙丙丁亦有相同性能、相同價格之 產品,故有欺罔消費者之傾向;而產品之價格與性能,乃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 又甲在自身網站上所提供之產品資訊,雖與一般通念的廣告不同,但仍屬於公平法21條所 稱使用其他使公眾知悉之方法之不實表示。故拙見認為,甲於網站上提供之產品資訊為虛 偽不實之表示,有違公平法第21條之嫌。 (二) 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4條: 1. 甲於廣告中虛構自己為可信賴之交易相對人,有30年之營業經驗,足以影響廣大 消費者交易決定,此非對於個別消費者所為,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故除了有不實廣告的 問題,也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4條之「欺罔」行為。 2. 縱比較廣告之內容為真實,倘係以偏頗方式呈現,僅放大自身優點、他人缺點, 亦可能成立「不當比較廣告」而違反第公平法第24條。 (三) 即便對於乙丙丁之名稱部份以X代替,乙丙丁為市場上前四大廠商,一般消費者均應 能辨識;縱使無法辨識,亦不至於妨害不實廣告責任或其他公平法責任之成立。 (四) 得命刊登更正廣告:不實廣告處罰上,與違反其他公平法規定之罰則較不同之處 在於,公平會得命事業刊登更正廣告,以回復受不正手段影響之競爭秩序。 第三題: 公平交易法除對於具有獨占市場地位之事業進行「獨占管制」之外,亦對於具有 所謂「 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事業加以規範管制。請說明所謂「相對市場優勢地 位」在公平交 易法上之涵義。(10分) 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事業於實務上一般多從事何種濫 用其市場地位之行 為?(10分) 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濫用其「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行 為,係如何加以管制規範? (10分) 解: (一) 事業居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並非當然違法,必須事業濫用其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才有可能違反公平法。然而公平法條文中其實沒有明確規範何謂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不過 其應與公平法第5條與第5-1條獨占之定義有別,不以絕對的市場占有率或年度銷售金額等 指標作為認定標準,而視實施限制競爭行為之事業對於被限制之交易相對人而言,是否居 優勢地位,及被限制之交易相對人是否難以在市場上覓得其他交易對象而定。 (二) 在實務上,常見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的案例類型係具有優勢地位的買方(如大 型流通事業)對於賣方要求嚴苛的交易條件,譬如不當收取上架費之情。又,上游事業對 下游事業也可能有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的情形,藉以打擊競爭者(如限制交易對象)或 者使A產品的市場力延伸至B產品(如搭售)。 (三) 公平法第19條第6款即處理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的常見條文,依該款規定,事業不 得以進行交易為條件,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市場活動,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之虞。關於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是否正當」之判準,必須個案論之,譬如加盟主為 確保加盟店可以賺取相當利潤,因而對於營業區域予以限制之行為,尚屬正當,此為合理 原則之展現。又「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者,明白被公平會歸納為公平法第24條之「顯 失公平」案例類型之ㄧ(參公平法第24條案件處理原則),惟公平法第24條之適用必須符 合補充原則,以及滿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條件,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指該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非單一個案,對多數市場上的交易造成負面影響或可能有負面影響而 言。 第四題: 公平交易法第24條為該法之「概括條款」,於個別規定未涵蓋時可以補充適用於該法未明 文規定之諸多案例類型,實務上具有不可忽略之重要性,惟其亦可能有淪於處罰過廣之疑 慮。為因應處理此一情況,適用本條規定時,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布之處理原則,須遵 守所謂之「補充原則」,以使本條規定發揮穩妥之規範功能。請論述並舉例說明補充原則 之內容、功能與適用方法。(20分) (相關法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 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解: 公平法第24條被稱作經濟法上的帝王條款,甚至有謂之流刺網條款,有學者質疑公權力得 以透過公平法第24條,管盡天下不公之事,對於市場經濟加以干涉。而公平會為免受此非 議,訂頒「公平法第24條案件處理原則」以宣示其辦案標準。第24條處理原則中提到,第 24條之適用必須符合所謂補充原則,其將公平法第24條定位為補充規範(補遺規範),蓋 市場變化萬千、與時俱進,現有條文可能無法充分涵括所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的市 場行為;補充原則功能在於避免公權力過度干預市場;而補充原則之適用方法,即要求主 管機關必須窮盡公平法上所有其他規範,仍不能充分評價事業時,始有依第24條論處之可 能,而第24條於適用上,還必須滿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前提要件,以及綜合考慮第24條 處理原則就已類型化之各種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所揭示之判準。 茲舉例加以說明:一事業(Goodcheap)將名牌Gucci之花紋印於其生產之皮包,並且明顯 地印上自家商標Goodcheap,此時消費者並不會誤認該皮包為Gucci所生產,並不會有公平 法上「仿冒表徵」的問題,然而Gucci花紋之美觀設計乃該公司之資產,仍非其他事業可 以平白使用,此時,吾人可發現公平法上各條文均不能評價Goodcheap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因此有依公平法第24條檢視Goodcheap行為之餘地,並且公平會 可能進一步認定Goodcheap使用它牌花紋的行為,符合第24條處理原則中的「高度抄襲」 類型。 再舉一例說明:倘若事業所為比較廣告之內容確為真實,此時事業並不違反公平法第21條 不實廣告之規範,也不得再用第24條論處,然而若該事業係以偏頗、有利自家產品的方式 進行比較,此種不公平競爭手段的不法內涵並不能被不實廣告規範所涵蓋,故「真實但不 當的比較廣告」仍容有適用公平法第24條處理的餘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224.1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1132306.A.03A.html ※ 編輯: fxm10099 (123.194.224.133), 09/19/2014 21:15:39

09/19 21:22, , 1F
推一個!>< 我考明年的
09/19 21:22, 1F

09/19 21:33, , 2F
恭喜你加入公平會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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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21:38, , 3F
孟啾學長!! 13家今年考上不少人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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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21:42, , 4F
其他人太厲害了我還小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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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21:43, , 5F
謝謝二樓 :)
09/19 21:43, 5F

09/19 22:41, , 6F
哇! 還分享擬答耶 太棒了 感覺考上的都是有法律經濟雙背景
09/19 22:41, 6F

09/19 22:50, , 7F
推同家學伴XDD
09/19 22:50, 7F

09/19 23:01, , 8F
謝謝原PO分享擬答!
09/19 23:01, 8F

09/19 23:04, , 9F
我也是今年上公平會~請多指教喔~
09/19 23:04, 9F

09/19 23:08, , 10F
產經兩年前也有考一題公平交易法的,也是限制轉售那條
09/19 23:08, 10F

09/19 23:10, , 11F
因為公平會我連考三年了所以很有印象TT
09/19 23:10, 11F

09/19 23:14, , 12F
恭喜呀!請多指教 (我沒注意考古題露餡了
09/19 23:14, 12F

09/20 08:38, , 13F
恭喜f大跟W大考上呢~
09/20 08:38, 13F

09/20 09:13, , 14F
W大有時間的話也可以分享心得給後進考生唷:)
09/20 09:13, 14F

09/20 09:21, , 15F
歡迎來到公平會啊,跟經建行政相比,公平會很棒滴
09/20 09:21, 15F

09/20 09:22, , 16F
只是不知為啥越來越少人考這類組
09/20 09:22, 16F

09/20 13:18, , 17F
因為只有高考有這類科吧~其他考試都沒有
09/20 13:18, 17F

09/20 13:20, , 18F
等收到成績單後再來PO公平交易管理上榜心得
09/20 13:20, 18F

09/20 19:50, , 19F
好厲害喔,能寫得出那麼多,連處理原則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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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72kI0w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