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共有人對應有部分的優先承買權懇請解惑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yle)時間11年前 (2014/09/15 22:07), 編輯推噓8(8039)
留言4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關於共有人土地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明文規定。小弟對於其範圍、性質 、要件均無疑惑。 惟優先承買權既係建立於共有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約之基礎,則優先承買權人復又請求建 立同樣的債權契約。既然以同一標的為內容的兩契約並屬債權性質,無孰先孰後,問此時 出賣人應向何人履行契約? 再者若向優先承買權人履行之,則原契約之第三人不就很無妄嗎? 又出賣人是否無論如何都要向其中一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弟這是第一次在PTT上發文,尚在摸索中,排版若不好還望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53.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790062.A.AE9.html

09/15 22:31, , 1F
1.出賣人應向他共有人履行契約 因土34-1IV已經提到有
09/15 22:31, 1F

09/15 22:32, , 2F
優先購買權 故其為具有優先效力的債權 根據34-1IV得以
09/15 22:32, 2F

09/15 22:35, , 3F
同一價錢購買 但一般會遵照土104以同一條件購買
09/15 22:35, 3F

09/15 22:36, , 4F
都叫“優先”承買權了,你覺得呢?
09/15 22:36, 4F

09/15 22:37, , 5F
其實不是很理解你第一題要問甚麼@@ 至於第二題
09/15 22:37, 5F

09/15 22:37, , 6F
則是原契約第三人得根據民法226要求損害賠償
09/15 22:37, 6F

09/15 22:38, , 7F
但是某些學者認為 這樣子會造成債務不履行的發生 所以
09/15 22:38, 7F

09/15 22:39, , 8F
認為優先購買權不以他共有人與第三人成立契約為要件
09/15 22:39, 8F

09/15 22:40, , 9F
有錯煩請指正
09/15 22:40, 9F

09/15 22:51, , 10F
關於第一個問題,試舉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物權第281頁
09/15 22:51, 10F

09/15 22:52, , 11F
末段:設甲將應有部分出賣於丙,丙對甲訴請履行。
09/15 22:52, 11F

09/15 22:52, , 12F
而共有人乙亦對甲以訴聲明行使優先購買請求權時,
09/15 22:52, 12F

09/15 22:53, , 13F
法院應如何裁判?王澤鑑老師認甲對乙、丙均負履行義
09/15 22:53, 13F

09/15 22:54, , 14F
務,情形相類雙重買賣,但法院仍應為丙勝訴判決。
09/15 22:54, 14F

09/15 22:54, , 15F
可是為何為丙勝訴判決老師並無述明理由,小弟是遍查
09/15 22:54, 15F

09/15 22:55, , 16F
強猛張律師參考書與估狗也尋無答案...。
09/15 22:55, 16F

09/15 22:55, , 17F
最後感謝K大與A大回覆
09/15 22:55, 17F

09/15 23:00, , 18F
這種雙重買賣無損害賠償可能,原因在於買受人係知悉
09/15 23:00, 18F

09/15 23:00, , 19F
出賣人係用土34-1,會有優先承買權,故在買賣當下
09/15 23:00, 19F

09/15 23:01, , 20F
出賣人不會有故意侵權的問題
09/15 23:01, 20F

09/15 23:09, , 21F
所以在請求損害賠償上,這是屬於嗣後不能,依第225
09/15 23:09, 21F

09/15 23:10, , 22F
條第1項加第266條第1項處理咯@@ 謝謝!!
09/15 23:10, 22F

09/15 23:12, , 23F
但還是不懂為什麼法院應判給第三人,如此土34-1第4
09/15 23:12, 23F

09/15 23:13, , 24F
項優先承買權規定不就形同具文?
09/15 23:13, 24F

09/15 23:28, , 25F
判給後者應該是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09/15 23:28, 25F

09/15 23:29, , 26F
我推錯
09/15 23:29, 26F

09/15 23:30, , 27F
我的想法是最後應出賣給優先購買權人
09/15 23:30, 27F

09/16 00:23, , 28F
不好意思記錯 感謝指正
09/16 00:23, 28F

09/16 01:06, , 29F
我記得我唸過就第三人與出賣之共有人訂立之買賣契約,第
09/16 01:06, 29F

09/16 01:06, , 30F
三人不能訴請履行,我書放辦公室,明天幫你確認。
09/16 01:06, 30F

09/16 01:12, , 31F
不過從二重買賣推不會錯,想買的共有人一表示,即行使形
09/16 01:12, 31F

09/16 01:12, , 32F
成權,買賣契約當然成立 ,出賣共有人要避免,當然是一開
09/16 01:12, 32F

09/16 01:12, , 33F
始就賣想買的共有人,不然日後當然要買賣契約無法履行的
09/16 01:12, 33F

09/16 01:12, , 34F
一方負債務不履行,這是沒問題的。
09/16 01:12, 34F

09/16 01:13, , 35F
更正: ……不然日後當然要對買賣契約無法履行的一方……
09/16 01:13, 35F

09/16 11:24, , 36F
95台上2214
09/16 11:24, 36F

09/16 11:28, , 37F
你唸書可以發現,想到這樣的問題,很不錯喔
09/16 11:28, 37F

09/16 22:19, , 38F
95台上2214要旨:且為實現應由優先承購之共有人優
09/16 22:19, 38F

09/16 22:19, , 39F
先購買之立法目的,是於該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之
09/16 22:19, 39F

09/16 22:19, , 40F
後,原承買人自不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所有權移轉登記
09/16 22:19, 40F

09/16 22:23, , 41F
。謝謝P大忙碌之餘還幫小弟找裁判解惑!!內牛滿麵
09/16 22:23, 41F

09/17 00:43, , 42F
不過要記得一個前提喔~就是想買的共有人請求時,不動產
09/17 00:43, 42F

09/17 00:43, , 43F
還沒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喔
09/17 00:43, 43F

09/17 01:06, , 44F
再跟你多說一點吧~因為這是我碰到的案子。其實出賣人未告
09/17 01:06, 44F

09/17 01:06, , 45F
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實務上還是會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
09/17 01:06, 45F

09/17 01:06, , 46F
權損害賠償的問題喔。
09/17 01:06, 46F

09/18 03:43, , 47F
謝哲勝:買賣成立時, 他共有人有期待權
09/18 03:43, 47F
文章代碼(AID): #1K5lAkh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