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司律一試考題釋疑(國公/憲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1234)時間11年前 (2014/08/13 16:45), 11年前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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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話說我本來不想對的 現在都有點動搖 這麼有堅強後盾和有所本的答案都會出問題 就(E)來說好了 憲法老師沒錯那就刑訴老師錯了喔 我都安心準備二試了還來鬧我 ============================================================== 因為另外兩題我都和部頒答案相同 就吃光光了 見諒 此題浪費了半個多小時申訴 DE選項 (E) 其實有更強的理由 王兆鵬老師等著2013刑事訴訟法上P345 章名~第二章 長期拘束自由~羈押(P345以下) 第一段引釋392 第二段寫"除...人格權外,長期...被告...產生以下的問題..." 故文義上,王老師認為羈押會侵害人格權!!! (D) 刑法309 公然侮辱 動作亦無不可(強制動作) 不特定第三人得共見共聞(路邊或甚至警局) 侵害抽象名譽(撲馬說人性尊嚴,我是沒提撲馬啦) 簡言之就是把酒駕者非當成人而當成客體 否定酒駕者作為人的權利(人性尊嚴或人的資格) 當然否定人與生俱來的抽象名譽 那反推把警察這種該當公然侮辱之行為入法而阻卻違法 當然侵害名譽權 ※ 引述《green2010 ()》之銘言: : <憲法> : 63 某甲飲酒但仍駕駛汽車而遇警察臨檢,警察要求其做酒精濃度測試, : 但為某甲所拒絕。下列關於基本權利的敘述何者正確? : (A)警察如認某甲情況已不適合駕駛且在有必要的情形下而將之帶至警察局留置 : ,涉及某甲的「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 : (B)警察如依法吊銷某甲的汽車駕駛執照,涉及其「行動自由」(憲法第 22 條) : (C)某甲的機車駕駛執照如亦依法而一併被吊銷,某甲因此即無法駕駛機車從事 : 送貨工作賺錢,涉及其「財產權」(憲法第 15 條) : (D)如有法律規定警察可實施「強制酒測」,則涉及當事人的「名譽權 : 」(憲法第22 條) : (E)如有法律規定警察於此可為「預防性羈押」且依此而實施者,則涉 : 及當事人的「人格權」(憲法第22 條) : 考選部答案為AB : 一、管見認為,E選項正確,理由如下: : (一) 釋字653號理由書(節錄):「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 : 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羈押刑 : 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 : 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 : ……」 : (二)預防性羈押,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淪為客體 : ,自屬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 : 二、結論:依釋字653號理由書,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與101條之1均涉及當事人之名譽、信 : 用等『人格權』,是故,E選項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4.31.2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919515.A.26F.html ※ 編輯: Scansnap (163.14.31.248), 08/13/2014 16:48:43 ※ 編輯: Scansnap (163.14.31.248), 08/13/2014 16:51:25

08/13 16:57, , 1F
歡迎大家以相同理由去申訴 F就可以寄回自己的信箱
08/13 16:57, 1F

08/14 11:48, , 2F
應該是錯在:羈押的人格權保障憲法依據是來自憲法第8
08/14 11:48, 2F

08/14 11:48, , 3F
條而非22條
08/14 11:48, 3F

08/14 12:53, , 4F
王老師已經脫離紅塵了, 施主您入相了
08/14 12:53, 4F

08/14 15:01, , 5F
釋656 名譽 憲法第二十二條 表示g大也認為錯囉?
08/14 15:01, 5F

08/14 15:03, , 6F
那g大 釋603強迫按壓指紋 人格也是二十二啊
08/14 15:03, 6F

08/14 15:06, , 7F
我大概懂了 算侵害第八條的人身自由 但是王老師就打臉
08/14 15:06, 7F

08/14 15:06, , 8F
了啊 書應該改成人身自由而非人格權!!! 不改就是有老
08/14 15:06, 8F

08/14 15:07, , 9F
師被打臉
08/14 15:07, 9F

08/14 15:08, , 10F
換言之 憲法上 人格是22 人身自由是8 大法官認8
08/14 15:08, 10F

08/14 15:10, , 11F
那這樣對念書很認真的算是處罰 應該都給分吧
08/14 15:10, 11F

08/14 16:17, , 12F
應該是説原則上不能用列舉(8)才能用概括(22)兩條
08/14 16:17, 12F

08/14 16:17, , 13F
都能當人格權的憲法依據,本題既然8亦有人格權內涵就
08/14 16:17, 13F

08/14 16:19, , 14F
應先用,603沒涉人身自由,所以才會以22當依據,22做
08/14 16:19, 14F

08/14 16:19, , 15F
做為基本權依據必須很限縮
08/14 16:19, 15F
文章代碼(AID): #1JwoMR9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