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保險法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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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30條有很多的準用條文
但是好像有關受益人的規範通通都不在準用之列
也沒有例如121、134條這種受益人故意的規範
為什麼會這樣?
是因為健康保險根本沒有受益人的概念??
可是我記得我念過的書都沒有這樣說過啊~
那如果健康保險遇到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又該如何處理?(我知道可以找總則的規範,可是總則本身也沒有規範的很詳細)
感謝大家費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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