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185-3
想請教版大大關於新修的刑法185-3論罪問題
如果不小使人受重傷或死亡因為有加重結果的關係是否不需要再論以276或284?
我上網看最新法律問題座談好像是不需要再論此兩罪
那麼如果是使人受普通傷害
也就是需要另外論277嗎
這樣如何論罪?
拜託各位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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