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所得稅法修改之後的計算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收復失土)時間11年前 (2014/07/22 10: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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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所得稅法修改後的計算問題 舉列來說 所得稅法第4條第2項第6款是104度才開始施行 (超過一千萬元者,課徵三百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五。) 因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所以是不是在105年度申報104年度所得時才可以適用第6款 而在104年度申報103年度所得時,就不得適用第6款 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再延伸問一個問題 假設關於申報程序的法條有改變,從1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依照程序從新原則 是不是104年開始,不論申報哪一年的所得 都是適用新法條的規定?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72.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994962.A.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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