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新修法的加重詐欺罪 (已解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螺絲釘)時間10年前 (2014/07/20 14:43), 10年前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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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的加重詐欺罪 刑339-4: Ⅰ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而犯之。 Ⅱ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毫無反應,就是個時事立法,雖然罰金高得嚇人,有一百萬, 但相較於詐騙集團億來億去的所得,根本只是一片蛋糕,感覺是有點雞肋。 有疑慮的是第一項第二款的立法理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 ,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 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立法理由說這結夥犯居然包括同謀共同正犯 完全牴觸以往實務見解的判例 76台上7210判例: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 分擔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 請問大家 這熱騰騰的條文 假設現在有1名同謀共同正犯+2名實行共同正犯為詐欺行為 是要依照立法理由的,成立刑339-4Ⅰ(2)的結夥犯 還是要照實務見解的,不成立結夥犯呢? ┌───────────────────────────────────┐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 ╔= ╒╗╒╗| 中 華 民 國 A000000000  《黨工們同在一起》 ╚╗││││| □中央銀行 :=╝╘╛╘╛| 黨工~們同在一起 在一起 在一起 : A000000000| 囧囧囧囧囧囧'  黨工~們同在一起 其快樂無比 : (※)| 木木木木木木 伍 佰 圓 你對著我笑~蛆蛆 我對著你酸~MONKEY | ▊▉████ 黨工~們同在一起 其快樂無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209.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838616.A.2FD.html

07/20 14:54, , 1F
結論寫反了? 立法理由是說不成立結夥犯吧
07/20 14:54, 1F

07/20 14:56, , 2F
立法理由指的不是實務定義的結夥犯
07/20 14:56, 2F

07/20 15:00, , 3F
一樓推文修正:立法理由裡面的"共同犯之"的加重要件,有了也
07/20 15:00, 3F

07/20 15:00, , 4F
不一定會成立結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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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2, , 5F
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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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3, , 6F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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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4, , 7F
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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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31, , 8F
76台上7210不代表所有人數加重條件之罪,都同樣解釋
07/20 15:31, 8F

07/20 15:33, , 9F
立法理由所舉的222條1項1款,就跟76台上7210的解釋不同
07/20 15:33, 9F

07/20 15:45, , 10F
囧~~~ 謝謝大家!!
07/20 15:45, 10F

07/20 15:49, , 11F
推樓樓上
07/20 15:49, 11F
囧! 原來是要有「結夥幾人以上犯之」的這種才能適用實務結夥犯的見解, 一定要現場有N人才算 如果沒有「結夥」,只有「幾人以上共同犯之」就是共同正犯 這樣有人既遂就算全體既遂,也可以包括同謀共同正犯 囧原來是這樣 謝謝大家~~~!! ※ 編輯: screwer5566 (49.158.209.193), 07/20/2014 15:57:53

07/20 16:13, , 12F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才適
07/20 16:13, 12F

07/20 16:13, , 13F
用76台上7210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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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13, , 14F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並沒有「結夥」的字眼好嗎?
07/20 16:13, 14F

07/20 16:30, , 15F
謝謝~~~~~~
07/20 16:30, 15F

07/20 18:04, , 16F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這幾個字裡面沒有結夥吧...!!
07/20 18:04, 16F

07/20 22:11, , 17F
第222條的二人 實務沒特別說在場,可是他們把在場放
07/20 22:11, 17F

07/20 22:11, , 18F
很寬,用起來也差不多了
07/20 22:11,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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