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260條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07/15 19:02),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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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我在書上看到以下這段文字: 舊實務見解比照再審基準,認為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發現,及至 其後始行發現之事實或證據而言,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足, 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23上1754判例)。 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不 屬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之新證據者,亦屬之 。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之新證據者,亦屬之 請問這行藍字所說的「亦屬之」是指屬於「新事實或新證據」嗎? 有點亂亂的 請求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13.1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2124.A.BD6.html

07/15 20:19, , 1F
是阿 就是下不起訴處分前沒發現 下了不起訴才發現 就算
07/15 20:19, 1F

07/15 20:20, , 2F
即使是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 只要能證明被告可能犯罪 仍算
07/15 20:20, 2F

07/15 20:29, , 3F
多謝s大指點
07/15 20:29, 3F

07/16 01:04, , 4F
借問一下,這不用符合新規性? 處分當時不用存在亦可?
07/16 01:04, 4F

07/16 01:10, , 5F
這邊不是再審
07/16 01:10, 5F

07/16 08:22, , 6F
實務對這一條的要求已放寬許多...不如再審嚴格程度
07/16 08:22,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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