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選擇第14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arsoctopus)時間10年前 (2014/07/15 08:30), 10年前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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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擇第14題: 甲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並交付 A 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 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 考選部答案是(C)不當得利 我的答案是(A)債務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 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這個答案為什麼錯誤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65.1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384201.A.F1F.html ※ 編輯: Marsoctopus (114.35.165.128), 07/15/2014 08: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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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就不生債權債務關係啦,也就不會有債務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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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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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沒有看261前面那幾條...261不是每次都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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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261是講相互義務部分,請求權依據還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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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乙向甲要價金的依據也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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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可以準用如264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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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請求返還A屋,你看看準用的那幾條有哪一條可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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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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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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