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244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一步一腳印)時間10年前 (2014/06/26 21:16), 10年前編輯推噓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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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題目遇到一些困惑想請問板上大家.... 一、 甲將其所有房地出賣予乙,約定價金 300 萬元,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其後,因地價飛 漲,甲就同筆房地另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得價金 50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之間之買賣契約,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B)因甲乙之買賣契約在先,故乙得向丙主張丙未取得所有權 (C)乙得向甲主張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主張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以甲之行為有害於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之 (100薦任) 答案:C 二、 甲積欠丙債務,為避免其 A 屋被強制執行,將 A 屋出售與惡意之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害及丙之債權。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B)丙 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C)只有買賣契約無效 (D)甲得解除其買賣契約 (101警察) 答案:B 我想請問為什麼第一題不能選D 我一直對244條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標的物之 債權者,不適用之。 這句一直不是很明白,課本例子也不是很懂,想請問澳底是怎樣情況才無法適用244本條 第三款???? 三、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 契約後,即向法院聲請認可。甲於同年5月死亡,法院於同年6月認可戊、丁之收養關係。 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丙、丁共同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單獨繼承 (D)丙、丁共同繼承 答案:B (101地特三) 我想請問如果5月底就已經遺產繼承了,那依照1079之3但書規定,第三人已既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 那選A是不是也可以啊???? 四、 買賣契約中,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通常係屬: (A)抽像輕過失責任 (B)具體輕過失責任 (C)重大過失責任 (D)負不可抗力責任 答案:(A) (陳曄 總複習考題) 依民法353條之規定,不是應該為無過失責任嗎???? 為什麼是抽像輕過失...??? 五、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 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 正確? (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B)戊僅得就共有物占有二百分之七 (C)甲、乙可出賣該車,不須經過其他人之同意 (D)甲、乙、丙可不經由丁、戊之同意,將該車設定質權 答案:A (103身障三等) 請問C選項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不需他人同意也可以吧??? 這與819條處分行為沒關聯吧... 以上幾題麻煩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204.1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788568.A.8E6.html ※ 編輯: shywkl (182.235.204.105), 06/26/2014 21:21:35 ※ 編輯: shywkl (182.235.204.105), 06/26/2014 21:22:14

06/26 21:36, , 1F
第一題的情形就是你所說的244第3項->有害於特定物給付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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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簡單來說就是一物二賣沒有撤銷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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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就是身份行為例如結婚收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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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要債務人陷於無資力 而第二題是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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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題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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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題應該是法院認可追溯到書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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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題通常有償行為責任偏重 大致上用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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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可後收養才生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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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經他人同意,但處分整台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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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819第二項要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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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22:42, , 11F
唔,沒看清楚,是買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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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該是無效吧...不會是撤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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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困惑為什麼適用244條第3項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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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題6月才審核過但5月如已就遺產分配這樣怎辦???
06/27 00:09,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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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題目又沒說她是通謀,所以債務人的行為是真脫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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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8:23, , 16F
用244
06/27 08:23, 16F

06/27 19:21, , 17F
2題我搞錯了! 好險還沒進考場就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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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h1qOZc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