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17條規定
稅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
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
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問題1
念研究所的受扶養子女,應該也可以扣?
問題2
念專一~專三從字義上不可以扣?但實際上可以扣?
因為不曉得是不是張老師口誤還是我手誤,我的筆記有寫到研究所、幼稚園、高中不可扣
除?
再加上寫張建昭老師的稅法題目時,有幾題遇到納稅義務人
子女念專二 還有研究所時 都可以扣除25000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請幫忙澄清一下觀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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