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 行政程序重開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別批踢踢我的臉~)時間10年前 (2014/06/18 10:42), 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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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128-2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為之;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小弟不太懂 如果沒有在三個月內為之,是不是就在5年內 還是得為之?? 如果是的話,那訂那個"三個月內" 是有什麼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3.64.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059334.A.1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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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中間少很多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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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原因在當下不知道,等到有一天,也許是4年後,你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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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了新原因,你再申開還來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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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免法律關係不長期不確定,所以就設五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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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是要配你中間略掉的看~~你把它略去當然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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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在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提出,也就是如果你在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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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就知道你要申請再開的原因而不提出,就會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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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清楚,感謝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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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II那一長串簡化就是: 知後三月 不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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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用民法的197或1146去想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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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才是申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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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eFo64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