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考選部說明抗議警察特考違反公平原則
日期 :
103/6/11 下午 08:58
標題:
有關署名「警察特考報考人」再次於本(11)日聯合晚報刊登廣告抗議警察特考違反公平原
則,請即改正乙事,考選部再說明
內容:
有關署名「警察特考報考人」再次於本(11)日聯合晚報刊登廣告抗議警察特考違反公平原
則,請即改正乙事,考選部再說明如下:
一、警察教育係屬國家計畫性人力進用之一環
警察法第15條規定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條例第2
條規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
、警察大學辦理。按警大設校宗旨為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警專則培養具備執行各種警察、
消防勤務、業務能力之基層人力。因此警大警專招生是國家計畫性進用警察人力的主要來
源,雙軌制係配合國家警力培育政策並適度兼顧多元取才。
二、雙軌制研議過程公開合法嚴謹並獲行政法院肯認
(一)雙軌制係兩院主動溝通形成之共識,非密室協商
依考試院第11屆第262次院會會議紀錄,關院長發言略以,98年當時行政院的構想是
廢除考試,但警界人士包括警政署署長、警大校長、警專校長等到考試院陳情,希望能保
留考試;在考試院積極主動規劃下,建議採取分流考試方式等,嗣經兩院溝通會商形成警
察人力進用採雙軌分流之共識,過程透明公開,並非密室協商。
(二)雙軌制相關法規研修程序嚴謹審慎
考選部嗣依兩院共識於98年間會同相關機關研擬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雙軌制,
針對不同教育背景應考人,分別設計應試科目與評量方式,以符警政業務之需求,並經陳
報考試院會議審議,基於對專業警察人員應經專業養成教育及訓練的用人原則及兼顧多元
取才、活化警察用人等目的,考試院通過警察人員考試制度雙軌分流方向。考選部爰據以
修正兩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第11屆第102次會議修正通過,於99年9月21日發布
,並自100年開始實施,程序嚴謹審慎並合法。
(三)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肯認雙軌分流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理由書,認為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之授權,依應考人是否接受警察養成教育與專業訓練等養成背景、基本學養之不同,並
配合此一養成背景之差異,基於專業之判斷依法定程序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分訂不同應考資格及應試科
目,以供據以舉辦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兩類考試,俾臻完備我國警察人員取才制度,
與考選警察人員是否具有執行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所需之知識、技術與能力間,具有合
理之關聯性。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18條保障人民
應考試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意旨。因此雙軌制並無抗議書所稱報考資格
綁標問題。
三、積極檢討雙軌分流制度
考選部已彙整各界對該制度相關意見及反映,將依日前考試院會議之決議,及監察院
之調查報告,並蒐集參考其他國家之相關制度,儘速進行雙軌制度檢討,惟該制度檢討涉
及警校任務及定位、公費培訓制度、先訓後考或先考後訓問題,非考選部單方所能決定,
考選部將與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相關用人機關,
及跨領域學者專家進行研商,並將各項可能方案納入討論,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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