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想請問大家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假設法定期間是兩個月
聽雲端時老師是說因天災申請回復原狀的話會把兩個月還給你
不管之前浪費多少天
所以不是回復到天災發生的當天嗎(網路查到是寫回到天災那天)
因為我想問的是假設真的是還給你兩個月
但又申請回復的那天又要補行行政程序行為
那多給的這麼多天有什麼意義嗎
有點被搞混了 不知道能不能舉個例子
先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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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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