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司法事務官的職權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各位先進大德你們好
我是考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
小弟想問關於法院組織法的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17-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的職權中
有一個是調解程序
關於辦理調解程序事件的範圍是指民事訴訟法的調解程序嗎?
是不是有包含強制調解事件?
是不是調解程序中法院所有的職權都可以準用?
若有的話,小弟再問一個問題就是
關於司法事務官的職權界限
是不以干涉審判核心為主
但我覺得調解程序很多都跟人民的權利義務有關而且有訟爭性
是不是有限縮司法事務官的處理權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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