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限定繼承如何適用乙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ImCourse)時間11年前 (2014/06/08 09:47),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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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限定繼承與施行法1-3的問題 我的疑問是:全面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在98年5月22日通過,統統於98年6月10日公佈,所以應該是於公佈三日後也就是98年6月12日起生效。但是施行法1-3的三個有條件朔及既往卻是規定在98年5月22日前,所以想請問的是: 被繼承人於98年5月22到98年6月12間死亡應該如何適用?如果在這期間有1-3的三個規定應該如何適用? 想了好久,希望強者可以解惑!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68.110.2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2192049.A.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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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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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得溯及」。逾該日則「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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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也是總統6月10日公布的,看立法過程(法源法律網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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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來是空白的,到協商日才加上日期,意思應該是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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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示他們過了後面就適用新法,這跟法律原則不一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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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從1-3立法過程他們就是那樣幹的,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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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98年5月22日開始全面適用限定繼承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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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雖然不合理,但的確是黨團協商才生出來這種智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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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course:轉錄至看板 LAW 06/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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