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教唆犯之觀念請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別真的出來阿))時間11年前 (2014/05/29 08:40), 11年前編輯推噓5(5016)
留言2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Q1:甲一行為教唆乙殺AB二人,乙於10/11跟10/12各殺一人,請問甲的刑責 小弟的想法 甲成立兩個殺人罪之教唆犯,惟一個教唆行為,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2:甲教唆乙傷害A,乙"不小心"把A打死,請問甲如何論罪 參照林鈺雄老師的書,唯有教唆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時 始就加重結果部分負責,就加重結果犯而言,教唆人跟被教唆人無從屬關係 小弟的想法 有預見可能性時,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之正犯? 無預見可能性時,甲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Q3:甲抱怨A始亂終棄,教唆乙傷害A,唯乙聽聞後決定殺A,而後果真殺A 此過剩部分,基於對應要求,教唆犯不付故意犯的刑責? 甲仍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 以上是小弟苦思許久的題目,看書本許久仍無法參透 想向板上前輩請益 QQ 若是小弟看法有誤,歡迎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74.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1324023.A.46D.html

05/29 11:47, , 1F
Q2的部分 主行為人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即傷害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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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1:47, , 2F
過失致死的明文,應無庸再討論過失致死),教唆者成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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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傷害。(因為過失沒辦法教唆吧!)
05/29 11:47, 3F
其實小弟一直不懂林鈺雄老師書中"就加重結果犯而言,教唆人跟被教唆人無從屬關係" 無從屬關係,是否意思是加重結果部分不會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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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甲對A傷害致死的部分若有遇見可能,即成立傷害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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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的教唆犯。若無,則成立傷害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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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人逾越教唆範圍的行為,因不在教唆範圍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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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人僅就教唆範圍內負責。又殺人罪內涵包含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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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甲僅就教唆傷害部分負傷害罪教唆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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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4:52, , 9F
Q1::論以2個教唆?? 正確無誤??我也不懂
05/29 14:52, 9F

05/29 21:48, , 10F
第一個問題我想,教唆這行為非罪,如何依55從一重處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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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各從被害人回溯被教唆之正犯,再回溯到教唆人甲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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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乙數罪併罰,自然甲要數罪併罰,若甲用一教唆行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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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怪怪的……乙的兩個殺人都是源於甲的教唆,兩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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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死亡甲皆負教唆殺人既遂罪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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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第一題回答的「惟……」寫出來會有困擾,你單就兩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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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21:53, , 16F
如何從一重,29法條沒東西給你比耶
05/29 21:53, 16F
第一題後段的意旨是就一個教唆行為,從一重是兩個殺人罪之教唆犯從一重 而又殺人罪教唆犯的刑度是從所教唆之罪,應該是比較殺人罪的刑度吧@@! 只是小弟不知道這樣能不能論以一個教唆行為... ※ 編輯: TryKoan (220.142.66.177), 05/29/2014 22: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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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Q1的看法是:先從乙的"行為數理論"開始下手
05/30 00:57, 17F

05/30 00:58, , 18F
因為根據從屬性的概念,殺害兩個人是不同人的生命法益
05/30 00:58, 18F

05/30 00:59, , 19F
可以判斷是兩個行為,故產生兩個不法供甲的教唆犯從屬
05/30 00:59,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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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應該是用數罪併罰來論吧,個人愚見
05/30 01:01, 20F

05/30 01:50, , 21F
Q1樓主想法沒錯,甲是成立2個教唆殺人,然後55想像競合。
05/30 01:50, 21F
文章代碼(AID): #1JXe7tH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