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講師申請遭駁,逕提確認訴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ekida)時間11年前 (2014/05/14 19:3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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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 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 另為合法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 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 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 (D)程序駁回 答案A。 1.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4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2.第二次裁決不服,應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訴願, 訴願機關是保訓會還是教育部呢? 4.應該提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依題意,第一次的處分已被撤銷,那第二次裁決應該也是提撤銷訴訟才是; 但一看網路上討論,也有人說是提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看條文也合情合理。 3.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4.應該提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依題意,第一次的處分已被撤銷,那第二次裁決應該也是提撤銷訴訟才是; 但一看網路上討論,也有人說是提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看條文也合情合理。 5.小結: 請問訴願機關為何?應提起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5.238.21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0067276.A.7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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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機關應為教育部較恰當,因為是打行政訴訟,題目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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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公務人員復審的程序。第二:所謂的第二次裁決依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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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是案件還是行政處分?我的理解是對甲的行政處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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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打撤銷訴訟(消滅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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