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講師申請遭駁,逕提確認訴訟
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
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
另為合法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
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
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
(D)程序駁回
答案A。
1.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4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2.第二次裁決不服,應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訴願,
訴願機關是保訓會還是教育部呢?
4.應該提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依題意,第一次的處分已被撤銷,那第二次裁決應該也是提撤銷訴訟才是;
但一看網路上討論,也有人說是提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看條文也合情合理。
3.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4.應該提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依題意,第一次的處分已被撤銷,那第二次裁決應該也是提撤銷訴訟才是;
但一看網路上討論,也有人說是提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看條文也合情合理。
5.小結:
請問訴願機關為何?應提起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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