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違法課稅處分為免財產被執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ekida)時間10年前 (2014/05/14 19:16), 10年前編輯推噓6(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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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台北市國稅局課徵所得稅新臺幣2 億元, 甲認為有違法疑義,為免財產被查封執行, 則應採取下列何種行動最為適宜? (A)單純提出訴願,請求撤銷課稅處分 (B)提出復查並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停止課稅處分之執行 (C)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課稅處分之執行 (D)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課稅處分無效之訴 訟〔97 公路〕 答案B,我猜C。 1.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三項前段,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2.網路上有不同想法,認為B的理由如下, 先提出訴願先行程序之復查,原則上會先停止處分的執行 3.這題目會讓我想選C的理由是因為「為免財產被查封執行」 而且B選項是向「臺北市國稅局」申請停止執行,與116條不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5.238.21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0066179.A.394.html

05/14 19:20, , 1F
非難以回復
05/14 19:20, 1F

05/14 19:29, , 2F
法院的停止執行是第二線的 請你先去找行政機關
05/14 19:29, 2F
林清老師解析: 因臺北市國稅局已作成對甲之不利處分(課徵二億元) ,為免財產被查封,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 最迅速最有效之方法,當為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執行」(停止原處分之效力)。 但不曉得為何老師的答案依然是B? ※ 編輯: mekida (140.125.238.212), 05/14/2014 19:38:22

05/14 19:39, , 3F
阿就第二線阿 跟訴願法93條和行訴法116爭議一樣吧
05/14 19:39, 3F

05/14 23:57, , 4F
印象中關於訴願法和行訴的停執,實務和學說有爭議
05/14 23:57, 4F

05/14 23:59, , 5F
實務:為避免規避訴願,以訴願法停執優先;學說:兩者
05/14 23:59, 5F

05/14 23:59, , 6F
並行,無先後順序之別
05/14 23:59, 6F

05/15 00:00, , 7F
以上是印象,有錯請指正,謝謝
05/15 00:00, 7F

05/15 07:51, , 8F
稅捐稽徵法39條
05/15 07:51, 8F

05/15 09:46, , 9F
個人淺見,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稅捐稽徵法39條優先
05/15 09:46, 9F

05/15 09:46, , 10F
於行政訟訴法116條適用
05/15 09:46, 10F

05/15 11:07, , 11F
訴願的停執是否优先?是否須先對實體救濟?都可考慮
05/15 11:07, 11F

05/15 11:11, , 12F
答案沒只提復查,命題者可能忽略有稅稽39特別規完定
05/15 11:11, 12F

05/15 11:14, , 13F
只好選最佳的B,避免聲停中逾復查了30日而確定
05/15 11:14, 13F

05/15 16:57, , 14F
推i大。復查是訴願先行,之後才是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05/15 16:57, 14F

05/15 16:57, , 15F
訴願法93第2項暫時停止執行有原處分機關啊(請看法條)
05/15 16:57, 15F

05/15 16:57, , 16F
。雖依同條第3項似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否定見解認為不
05/15 16:57, 16F

05/15 16:57, , 17F
能逆向聲請停止執行(實務採之)。 (詳細說明請翻課
05/15 16:57, 17F

05/15 16:57, , 18F
本吧)
05/15 16:57, 18F

05/15 17:24, , 19F
實務不是否定,是認為"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
05/15 17:24, 19F

05/15 17:28, , 20F
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
05/15 17:28, 20F

05/15 17:29, , 21F
可參最高行103年度裁字第177號
05/15 17:29, 21F
文章代碼(AID): #1JSr23E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