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違法證據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黑色的夏天)時間11年前 (2014/05/05 17:08), 編輯推噓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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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甲涉及強盜罪嫌經警拘捕到案,甲否認犯案,嗣警對甲以刑求相待 致甲自白招供.警並依甲之自白,在某地合法搜索扣得強盜所用之兇刀 一把,請問:扣押之兇刀有無證據能力 [出處] 102司法特考四等法警 [觀念討論] 由於在網路上,欲搜尋相關擬答以為練習參考之用,所以向谷歌大神請示後, 發現網路上有2種解法,欲向大大們,請教各位的想法,覺得哪種說法比較好? 1. 高x解題: a.指出本題應先排除法定之證據禁止使用事由,是以甲之自白應予排除,不具證據 能力. b.甲之兇刀係經合法搜索所扣得之物,本為合法取得之證據,但該兇刀的取得 是建立在以不正之方法逼問犯嫌後,經合法程序再取得的證據,故,非法的前提下 取得之合法證據,因互有因果關係,兇刀為自白而衍生之證據,應參酌刑事訴訟法 第158-4條規定之個案權衡法則,基於實質上保護法理之考量,排除該證據之適用 2. 公x王解題: a.先定義何為證據能力及何為證據排除法則 b.列舉證據排除使用之法定事由,再論述該自白取得自不正手段,本應予以排除, 而兇刀為自白之衍生證據,是否有證據排除使用原則之適用 c.結論為,因前項自白與後來扣押所得之兇刀互為因果,有證據排除之適用, 故兇刀不具證據能力 [問題] 1.哪種說法為佳? 2.本題是否可以引用毒樹果實理論呢? 3.就小人管見,第158-4條之個案權衡應基於人權保障及公益維護予以審酌,但該題係 因前面的違法證據與後面的合法證據互為因果,所以予以排除,想請問這點與該法 條中的人權保障與公益維護有什麼關係呢? 麻煩各位大大們不吝予以解惑了,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82.8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280932.A.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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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無。實務: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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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看有無毒樹果實例外,無者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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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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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要提到 因為如果是嘴砲學者出的 他就要看到毒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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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那部分已受汙染,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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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是原則,較好的說法是,若無權衡法則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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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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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把這題目搞得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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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PrKaH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