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緊急避難-實例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翻滾吧!香雞排!!!)時間10年前 (2014/04/27 21:22), 編輯推噓15(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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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有關緊急避難的引用,單純討論法條之用法 ============================================================================ 蔡正元車遭圍逆向 警「緊急避難」免罰 TVBS作者: 韓上棆 | TVBS – 2014年4月27日 下午1:14 25日下午,立委蔡正元座車遭反核團體阻擋,有民眾直接趴在引擎蓋上,表達訴求,蔡正 元的駕駛沒停車,還一度逆向行駛,開了1.2公里,才把車停下來,警方看了行車記錄器 後,認為蔡正元遭民眾包圍、車窗被打破,符合緊急避難原則,同時駕駛沒緊急煞車、也 沒甩尾,違規部分,不用開罰,也沒有構成殺人未遂,當時有一名林姓女子熱心擋車,蔡 正元也將提告毀損、妨害自由,不過這名林小姐說,因為當時擔心民眾安危,才會追車, 將控告對蔡正元誣告。 攔車民眾林姓婦人vs.家人:「啊!他在做什麼?你看怎麼會這麼恐怖,我們快來幫忙追 !」 兩個人趴在立委蔡正元的車子引擎蓋上,駕駛持續往前開,而且沒有停下的打算。攔車民 眾林姓婦人vs.趴車男子:「唉唷,他來撞你的車啦,他肇事逃逸啦,我要救人!我不管 是誰啦!」 車子逆向不停,直到抵達派出所,才完全靜止,警方看了蔡正元的行車記錄器,認為車輛 行駛過程,沒有緊急煞車,也沒有甩尾,不算殺人未遂,而且當初蔡正元從監察院離開時 ,先被民眾團團包圍,接著車窗就被人打破,遇到阻攔的人沒停車,符合緊急避難的正當 防衛,沒開罰單。 但同一天在監察院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車也被民眾包圍,駕駛沒踩油門離開,直到隨扈 和警方開道,車才開走,蔡正元的車明明在路旁也碰到員警,怎麼不請求協助,反而往前 走? 攔車民眾林姓婦人:「沒有急煞沒有什麼,這就不代表殺人未遂?那一整段逆向呢,那再 來一開始就是闖紅燈左轉,那又是什麼?」 見義勇為、幫忙攔車,解救趴在立委車上的兩人,林小姐擋車舉動,反被蔡正元告毀損和 妨害自由,無保請回的她非常生氣,將反告蔡正元誣告,也請檢方一定要將立委車子的行 車記錄器全部保留,聽聽看,車內到底是誰說,撞上去、撞上去。 http://tinyurl.com/ms29nth ==============================================================================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以這個案例來說,為什麼警方說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車子毀損 VS 生命危險 兩相比較,感覺好像過當了,有違比例原則? 不曉得大家的看法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76.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8604956.A.7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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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之行為」是指非得要把車開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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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1:30, , 2F
小弟覺得包圍車子應該算妨礙自由,侵害對方的身體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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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種狀況應該要討論正當防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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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的身體法益,是指開車可能造成民眾的身體法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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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VIP黨證就是阻卻違法事由阿...不用想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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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罪疑惟輕的情況下,很難說是侵害到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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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看文章,警方似偏向正當防衛,但不想說對方是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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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1:47, , 8F
無關黨證吧...請問有人打破你車子玻璃又包圍住你,你不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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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開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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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車開走不算緊急避難,以後路上遇到飆車族拍打車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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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得就留下來給他們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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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頂多身體法益.. 至於某版講的生命法益 笑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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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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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行駛在道路上 人在上面當然有生命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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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樓上的邏輯 大概每件事都有生命危險 人走在路上也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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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的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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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文:車窗被人打破 這能合理懷疑自己身體法意會受到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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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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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很重要,若是很慢就是身體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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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某樓,別人已經提醒了,就把新聞看完整一點或多看幾篇,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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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車子的玻璃是哪時候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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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各位有看過茂生師的評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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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去看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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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老師最近發言超多 超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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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某樓,新聞內文你是不是要自己看清楚?單就此篇新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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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包圍後,車窗被打破。 原PO是要"單就此篇新聞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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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你寫刑法題目的時候都不按照題目討論,自己腦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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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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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應該是要論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可能警察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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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民眾是不法行為,怕再被包圍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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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甲毆打乙 ;某樓邏輯:乙有幻想症,甲無毆打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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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罪。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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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蔡把對方當暴民看待~而警方也同意~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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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要緊急避難~~救命啊~~救命啊~~其實也非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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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並未造成對方受傷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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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如果我是蔡~我也會想逃~誰這些人包圍我要幹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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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00:22, , 37F
(A)檢查避難要件(B)利益衡量(C)都沒有,檢查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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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00:33, , 38F
這邊要援用的應該是行政罰法第13條的緊急避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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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針對的是警察開罰單而非司法追訴的部分,條文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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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刑」改為「處罰」而已,其他沒太大差別,但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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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上是不是一樣,或者使用上是不是一樣又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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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一個是由司法偵查角度出發,且最終是由司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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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或檢察官做出緊急避難的判斷;另一個則是由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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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由權責先判斷之,不只會發生在警察身上亦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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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行政機關上,這尚未進入到司法公判的程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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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兩者在有權判斷甚至先做處置的主體即有差別,恐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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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00:33, , 47F
還不能斷然的說警察不能引用行政法的緊急避難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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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00:33, , 48F
於真正能不能或有沒有效力合不合法其實還滿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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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也覺得他生命有危險 所以這題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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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NGISUr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