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代履行之第三人與行政機關的關係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罐頭)時間10年前 (2014/04/13 22:54), 編輯推噓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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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我想問在行政執行當中 有一個第三人代履行的制度 那這個第三人跟行政機關間之關係 通說認為是私法契約 為何不是行政契約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78.17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400845.A.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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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個人與國家屬於公法,個人與個人屬於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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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邏輯推論,個人覺得應該是行政法條程序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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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照契約來講,個人覺得行政契約比較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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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29條第一項 ..."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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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通說採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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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ex:拖吊業者與政府簽定的是"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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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之事項如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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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之協議屬行政契約,若委託辦理純粹事務性或低層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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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工作,則仍應以一般私法契約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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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政府機關採買勞務的單純私法契約呀,除非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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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代替人民履行公法上義務,既然主體是人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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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義務內容就不涉及公權力和公益,既然行為不涉及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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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屬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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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背這東西沒意義,反正公法定性要公則公要私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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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的理由總共有依私法(單純的租賃)、行政私法粗三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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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然是代為履公法義務,公法義務是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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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種定性還是一樣很無聊,你用公私法跟契約定性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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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幾說有幾說,背這無聊東西還是背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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