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善意受讓的第三人之情況
王澤鑑老師的民總有一個例題
甲繼承其父所遺油畫一幅,非因過失而誤以為係複製品,將之以3萬元賣給友人乙,同時
履行之,乙支出締約費用2千元。一週後,丙畫家以5萬元向乙購買該畫,丙在訂約時即知
悉甲誤認該畫為複製品因而賤售之事。半年後,甲方獲知該畫為名家真跡,市價約50萬元
。
(一)甲得向乙、丙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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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師的說明是,甲因意思表示錯誤是得撤銷的情況,
而且除了契約的意思表示外,物權的意思具同一瑕疵,
皆因撤銷而自始無效。而乙又將畫受讓與丙,是屬無權
處分,且丙屬惡意而不受善意取得之保護,所以丙亦無
所有權,甲得依民法767請求返還。
但有問題的是,若丙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呢?
丙的占有受有保護,那麼所有權呢?
若甲無法向丙請求,那麼只能依767向乙請求,
但該畫已被轉賣給丙,乙要怎麼還?還50萬給甲嗎?
可是乙也不知情、也無過失,由乙賠錢好奇怪...
請問在丙善意的情況該如何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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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賣給丙的價金是5萬,而當初乙也有付給甲3萬價金,並花了2千的締約費用,
因為債務相抵,乙就付1萬8千給甲?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119.45), 04/06/2014 2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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