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要素化不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屎用者)時間11年前 (2014/04/02 20:11), 編輯推噓9(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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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逮捕現行犯即扭送警局如何論處? ㄧ般的解法都是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 要件該當的情況下,在違法性探討時依刑 法21條阻卻其違法,但是法條明明規定在 不法的情況才有該當,降不是自打嘴巴先 泯滅良心承認他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 成要件該當在說他依法律無非法阻卻違法 性,何不在構成要件判斷時不該當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6.16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440666.A.AC4.html

04/02 21:55, , 1F
罪刑法定原則 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根本就沒犯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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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定是 構成要件成立 檢查有無阻卻違法或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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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該當構成此犯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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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但法條規定不法才有該當性,原則上是有該當性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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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違法性所以有順序上矛盾阿,其實在構成要件判斷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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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不該當不犯罪了吧,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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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應該是不考慮價值判斷 只要行為客觀上符合法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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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其行為就該當 才有之後違法性的考量 我比較問所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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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認為醫生替病人截支 有無該當重傷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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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構成要件也要有故意過失才該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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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截肢主觀上故意客觀具重傷害構成要件該當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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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因依法律之行為或為第三人緊急避難阻卻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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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302,304將不法之判斷前置於法條中將違法性提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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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要同時有不法才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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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主觀要件跟客觀要件都符合才該當啊!誒而且不法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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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話也屬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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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醫生只要認識到自己是在截支(重傷)就該當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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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好像沒說不法 只要他人無義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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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有構成要件該當及違法性才叫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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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該當後推定有違法性,所以才來看行為人有無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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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你的想法有一點倒果為因 首先刑分 的每一條都是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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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當你構成要件滿足 才會構成總則的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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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 再檢視是否是故意或過失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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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判斷有無違法性阻卻 反之 如果你先討論違法性 醫生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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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對象是自己 自損行為刑法並不處罰 那討論阻卻違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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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 所以你一定是要先判斷 他的行為 是不是刑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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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可能是(民法 行政法 道德問題) 而這刑法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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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 你才可以判斷他有沒有罪 如果不是刑法的問題 應該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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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 你根本無法進入 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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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似乎沒看到有關自損行為的討論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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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9:36, , 31F
扭送現行犯 302構成要件該當 但違法性可21阻卻 沒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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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 只要是客體對該限制自由行為無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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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均可納入才是 撲師甚至認為連"未經同意"都是奇怪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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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在 難道302前徵得對方同意就可以不該當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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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302目的應就在保護人身自由 不拘泥於所謂"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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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損行為在不侵害他人法益下構成犯罪!? 我不知道啦 隨便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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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因為我也搞不清楚他的問題在哪裡 如果是主觀客觀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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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構成要件有兩說1.被害人知道現實自由受限制2.不需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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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道自己喪失自由所以既使在被害人熟睡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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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不明白為啥從現行犯 討論到醫生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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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看了很久你的問題在於法條規定不法情況下才有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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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沒有規定不法情況下才有該當阿!? 應該是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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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檢驗有無不法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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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E_vQh4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