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羈押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戒定慧)時間10年前 (2014/03/31 16:43), 10年前編輯推噓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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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93III、§101-2、§228IV 都有規定到有羈押原因而無必要時,可採替代性手段(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但我一直想不懂的是:既然被告都有逃亡、滅證的原因了,怎麼可能還有不必要羈押 的情形呢? 困惑我很久了,希望有人能解惑 謝謝 -- ※ 編輯: qawplo (140.117.120.229), 03/31/2014 16: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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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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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不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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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7:20, , 3F
必要性不是一有羈押原因就表示有必要 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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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7:20, , 4F
跟比例原則有關係 可能有逃亡原因 但如果限制住居就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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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逃亡 那就表示無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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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7:24, , 6F
嫌犯有湮滅兇器可能 但檢警手上已有全程監視錄影帶 則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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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確高度可能串供 但涉案其他共犯均已死亡 可能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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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魯蛇逃亡 可能限制住居就夠了 還不用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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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9:22, , 9F
有原因和有必要兩回事,你有可能逃亡但不一定有必要羈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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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1:53, , 10F
所謂有羈押必要,係指"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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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1:54, , 11F
倘若替代處分已可達其目的,自屬無羈押必要
03/31 21:54, 11F

03/31 21:54, , 12F
有羈押理由跟必要一>羈押,有羈押理由但沒必要一>具保、責
03/31 21:54, 12F

03/31 21:54, , 13F
付、限制住居,沒有羈押理由跟必要一>飭回
03/31 21:54, 13F
謝謝以上各位,我懂了~ ※ 編輯: qawplo (140.117.120.229), 04/02/2014 15:33:40

07/03 19:06, , 14F
修法前 羈押了十年過後人事已非又老又病就有了
07/03 19:06, 14F
文章代碼(AID): #1JEIgyC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