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有關冒名之處理
案例:真正犯罪人為甲,甲冒用乙之名義。
此部分屬「冒名」,法院之處理方法:
因為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為乙(表示說),但實際參與訴訟者為甲
,此時應輔以「行動說」,法院應以裁定更正,或於判決書內訂
正被告為甲。
但讀享「這是一本解題書」P3-38【92公路升資考試-政風】
題目:甲犯罪,以乙之身分應訊,在檢察官偵查中未到庭,致所
記載之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
均為乙,法院於審理中,乙經傳到庭,始發現真正犯罪人係甲,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點小想法,根據書上提示,如採行動說,因為被告於偵查中未
到庭,甲未實際參與訴訟,訴訟關係應存於乙;如改採表示說,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被告為乙,訴訟關係亦存於乙。
但是結論變成:
對乙:諭知無罪。
對甲:刑訴241公之告發,另行移送偵查。
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又與前開訂正姓名不同,反而與「頂替
」的處理方式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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