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有關冒名之處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被人罵不能旺旺叫)時間12年前 (2014/03/25 15:2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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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真正犯罪人為甲,甲冒用乙之名義。 此部分屬「冒名」,法院之處理方法: 因為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為乙(表示說),但實際參與訴訟者為甲 ,此時應輔以「行動說」,法院應以裁定更正,或於判決書內訂 正被告為甲。 但讀享「這是一本解題書」P3-38【92公路升資考試-政風】 題目:甲犯罪,以乙之身分應訊,在檢察官偵查中未到庭,致所 記載之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 均為乙,法院於審理中,乙經傳到庭,始發現真正犯罪人係甲,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點小想法,根據書上提示,如採行動說,因為被告於偵查中未 到庭,甲未實際參與訴訟,訴訟關係應存於乙;如改採表示說,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被告為乙,訴訟關係亦存於乙。 但是結論變成: 對乙:諭知無罪。 對甲:刑訴241公之告發,另行移送偵查。 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又與前開訂正姓名不同,反而與「頂替 」的處理方式相類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5732530.A.7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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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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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說 以起訴書上記載之人為訴訟之人 所以乙無罪 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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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行動說 基於訴訟經濟(如果這樣還要再重新起訴甲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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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所以 以當時實際審理之人 為訴訟之人 把名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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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 文字錯誤的方式處理 所以實務原則採表示說 例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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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用這角度思考 不論你用哪一說 訴訟關係都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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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CJ0oUE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