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客觀歸責理論 碰到瓶頸
各位前輩好,我最近讀艾倫老師的刑法時
在客觀歸責這邊有點搞不懂 有題題目如下
在台北市街道甲以時速 30 公里開車,躲在路旁車後遊戲的一位小孩突然跑出來要過街,
剛好衝到甲車之前方;開車小心謹慎的甲立即煞車,但已來不及,因而撞死小孩。試問:
(必須說明理由)(25%)
(一)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二)假如甲闖紅燈後,離開十字路口 600 公尺處,在上述基本案例情形下撞死小孩,
則應如何處斷?
(三)假如甲開車超速,以 70 公里時速在上述基本案例情形下撞死小孩,又應如何處斷
?
(四)假如很遠就可看到街道兩面都有小孩正在遊戲,且係屬同一團體,甲以時速 30 公
里在上述基本案例情形下撞死小孩,又應如何處斷?
我有問題的點是在 如果今天發生的事情是(二) (四)合在一起該如何處斷呢??
依客觀歸責理論來看
在此題中
(二)
無違反闖越紅燈交通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
故風險未實現,阻卻客觀歸責,構成要件不該當。
=> 甲不成立過失致死
(四)
依題示,甲在很遠的地方就可以看見街道兩旁有小孩正在遊戲,
應稍加注意即可認識小孩會有失控出入馬路之情事並予以避免,
又小孩係屬無法期待他方依規則行為者,故某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balabala……
小孩之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
=> 甲成立過失致死
那如果今天是八百公尺的路段,甲看到八百公尺後街道兩面都有小孩正在遊戲,
且係屬同一團體,甲以時速 30 公里向前,
並且闖了兩百公尺後的紅燈(此時小孩離紅燈有六百公尺遠),
甲無超速,持續向前,同上基本題,然後撞死小孩。
那此時要如何處斷?
苦惱中…. 求各位前輩教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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