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除權判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ASAMI NAGASAWA)時間10年前 (2014/03/19 21:3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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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規定 除權判決 應宣告證券無效 又規定 有除權判決後 聲請人對證券上負義務之人 得主張證券權利 看不太懂 這不是矛盾嗎 都無效了 又說可以主張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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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是遺失證券的人。宣告證券無效後,撿到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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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就成為廢紙。這時候聲請人對證券義務人(e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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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主張證券上權利(ex要求補發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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