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繼承人用自行清算財產問題
關於繼承有關繼承人或不當受領人,一人對受有損害之債權為給付時,相互間有無請求權?
多數說認為,繼承人依法本僅依債權數比例金額償還債務即可,如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為
逾應受領比例金額之清償時,含有對該債權人拋棄有限責任利益之意思。
例如ABC是甲繼承人,甲生前有財產1000萬、債務2000萬,丙丁為甲之債權人,丙擁有債
權為600萬,丁擁有債權400萬,因繼承人在分配上算錯,使丙分得200萬、丁300萬。
丙可以對ABC請求100萬,ABC不得請求丁返還。
丙對丁請求返還100萬,丁可對ABC請求100萬。
想問的是,丁在財產上多拿100萬,是不當受領人,ABC除了要多付100給丙外,為什麼
還要在多付100萬給丁?
會不會是立法認為繼承人用自行清算財產,對於清算財產上希望能夠慎重,
所以把責任加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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