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撲吼獅老師的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mikemomo (退伍!!!!!!!!!!!)時間11年前 (2014/02/24 12:48)推噓21(21推 0噓 3→)留言24則, 2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agleamer (繽紛的寂靜)》之銘言:
: 如題
: 請問這本還會再版嗎?
: 我到書局看2014年的,似乎是另一位老師出的。
: 如果真的絕版了,就只好買二手的了。
: 另2012年版的內容應該不會差很多吧!
: 謝謝!
2014年的我回來放寒假(12/25-1/17)的時候早就改好了
不過出版社的時間我無法掌握 Sorry
2012跟2013 2014的版本差了很多
主要由於我對於自己的文字還有論述一直都覺得還不夠滿意
所以每年都會調整不少
附帶回一下推文裡毒樹果實的問題
這個名詞它所想要處理的概念 簡單來說
就是偵查機關先為一非法行為之後 再另行合法取得證據時的證據排除
這樣一個概念不管你要叫他毒樹果實 或是繼續 放射效力
都改變不了這就是一個值得爭執證據能力有無的爭點
考試的時候只要審題有審到 (例如97年律師第一題)
不管你換哪個名詞 有這個點就必須寫
否則你就必須承擔輸掉這個點的分數的風險
如果一直要說實務就是不承認毒樹果實原則
我的考量就是以上這樣
我從一開始就抱持著這個觀念在寫各式各樣的刑訴題目
今年我在美國的刑事訴訟法期末考也是採取這樣的作法
最後一樣拿到了A+
所以我也不打算改變這個初衷
我當然也可以寫說不用寫毒樹果實原則 因為實務不採
但我覺得這樣會狹隘了我的論述 所以我沒有這樣作
事實上如推文所說 不可能有哪本書是盡善盡美
我不願意 也客觀不能 (有些人確實在這樣作) 讓我的書成為這科的一言堂
如果不能接受的話 市面上也還有其他的選擇
國考的給分標準本來就是羅生門 加上不知道出題者身分的情況之下
我寫這本書的原則很簡單 只要是疑似有疑問的爭點
我就會把它解出來
至於最後採的究竟是德/美/日 或是實務
我覺得那並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因為你也不需要每個爭點都答到完美才會上榜
最後 關於我的書是否忽略了實務取向
我自己是覺得不會 因為只要有新的實務見解
我還是會盡量寫在書裡
當然客觀上這不是參考或教科書 不可能所有實務見解都放入
加上檯面上的刑訴補教老師 例如高晉老師或是高點的路台大
都與我還不錯(??) 整理重點與講解刑事訴訟法的概念也遠勝於我
所以主觀上我就偷懶一點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63.155.251
推
02/24 12:59, , 1F
02/24 12:59, 1F
推
02/24 13:02, , 2F
02/24 13:02, 2F
推
02/24 13:09, , 3F
02/24 13:09, 3F
推
02/24 13:30, , 4F
02/24 13:30, 4F
推
02/24 13:33, , 5F
02/24 13:33, 5F
推
02/24 15:34, , 6F
02/24 15:34, 6F
推
02/24 16:18, , 7F
02/24 16:18, 7F
推
02/24 16:33, , 8F
02/24 16:33, 8F
推
02/24 17:24, , 9F
02/24 17:24, 9F
推
02/24 17:50, , 10F
02/24 17:50, 10F
推
02/24 18:16, , 11F
02/24 18:16, 11F
推
02/24 19:50, , 12F
02/24 19:50, 12F
推
02/24 20:34, , 13F
02/24 20:34, 13F
推
02/24 21:56, , 14F
02/24 21:56, 14F
推
02/25 00:45, , 15F
02/25 00:45, 15F
推
02/25 11:53, , 16F
02/25 11:53, 16F
推
02/25 17:35, , 17F
02/25 17:35, 17F
推
02/25 23:52, , 18F
02/25 23:52, 18F
推
02/28 04:46, , 19F
02/28 04:46, 19F
→
02/28 04:46, , 20F
02/28 04:46, 20F
→
03/01 03:29, , 21F
03/01 03:29, 21F
推
03/05 13:08, , 22F
03/05 13:08, 22F
推
03/08 16:18, , 23F
03/08 16:18, 23F
→
03/08 16:19, , 24F
03/08 16:19, 2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