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恐嚇罪差異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戒定慧)時間10年前 (2014/02/19 18:21),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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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我看了很久還是看不出差異,如果能成立第346條,應該也能成立第305條吧 請問到底差別在哪呀 謝謝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20.229

02/19 18:49, , 1F
看他章節在哪就知道差別了吧..一個妨礙自由 一個財產法益
02/19 18:49, 1F

02/19 18:50, , 2F
一個只說別動不然讓你死 一個是給錢不然讓你死
02/19 18:50, 2F

02/19 18:51, , 3F
應該說 346 吸收305 一個著重財產法益一個自由法益
02/19 18:51, 3F

02/19 18:52, , 4F
啊305 舉燒毀你房子比較好 因為都是財產 有無交付而已
02/19 18:52, 4F

02/20 13:14, , 5F
若行為人僅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346
02/20 13:14, 5F

02/20 13:15, , 6F
可再討論305的成立可能
02/20 13:15, 6F

02/21 15:24, , 7F
謝謝
02/21 15:24, 7F
文章代碼(AID): #1J18N3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