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92 193 194 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荷馬.辛普森)時間10年前 (2014/02/19 14:58), 編輯推噓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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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01.50

02/19 15:13, , 1F
為損害賠償範圍的闡明條文 並不是介定你具有無權利
02/19 15:13, 1F

02/19 15:14, , 2F
184I前段的權利通說認為是絕對權 也有認為包含權利及利
02/19 15:14, 2F

02/19 15:14, , 3F
益的見解
02/19 15:14, 3F
我記得有實務見解表示§184I前段的"權利"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如果考到這三條的時候 你請求權基礎寫§184I前段+192 193 194? 感覺不太對,被認為 觀念錯誤的風險也不小。

02/19 15:39, , 4F
請求權構成仍依184 而192~194是用來論述賠償範圍
02/19 15:39, 4F
我知道,但我要問為什麼能構成184的"權利"受侵害?

02/19 15:47, , 5F
192-194不是純粹經濟上損失阿,是生命權跟身體健康權
02/19 15:47, 5F

02/19 15:47, , 6F
被侵害
02/19 15:47, 6F
192和194 "他人的"生命受侵害,第三人卻能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是的話,那我好像懂了。

02/19 16:35, , 7F
因為他人已經死了~所以沒辦法自己跳起來求償啊!
02/19 16:35, 7F

02/19 16:35, , 8F
XDXD~所以只能由第三人來求償..
02/19 16:35, 8F

02/19 16:37, , 9F
然後184I 前段 不包含PEL,前段是權,後段才是權+利
02/19 16:37, 9F

02/19 16:38, , 10F
認為前段有PEL的就台大陳忠五老師。不過食物和通說是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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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6:38, , 11F
沒有。
02/19 16:38, 11F

02/19 17:19, , 12F
民法第192條第1、2項的確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問題在於,由
02/19 17:19, 12F

02/19 17:21, , 13F
本條創設例外的理由為何?就第1項而言,係為避免輾轉求償
02/19 17:21, 13F

02/19 17:21, , 14F
;就第2項而言,則是因此種移轉性損失(transferred loss)
02/19 17:21, 14F

02/19 17:22, , 15F
因其係基於與直接被害人之特殊關係而生,並無損害不確定
02/19 17:22, 15F

02/19 17:23, , 16F
的問題。因此創設此種例外。
02/19 17:23, 16F
感謝t大 ※ 編輯: HomerSimpson 來自: 114.38.201.50 (02/19 17:48)
文章代碼(AID): #1J15OPa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