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初學公務員法的小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病貓)時間10年前 (2014/02/18 17:15), 編輯推噓4(407)
留言11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德,公務員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四款提到,只要曾犯貪污罪有罪確定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但釋字56號解釋又說貪污判決確定後受緩刑宣告,緩刑期滿後始得任為公務員。 所以想問一下大德前輩們,是否該解釋就屬任用法28條的例外,仍可以任用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251.1.130

02/18 17:59, , 1F
你可以寫信問阿扁
02/18 17:59, 1F

02/18 18:05, , 2F
這時間跳得有點久
02/18 18:05, 2F

02/18 19:06, , 3F
大哥,建議把法律的完整名稱打出來,公務員法很多,是哪個?
02/18 19:06, 3F

02/18 19:10, , 4F
釋字56號我也沒看到有寫貪污兩個字啊
02/18 19:10, 4F

02/18 19:31, , 5F
釋字56號是因侵占罪被判有期+褫奪並非貪汙.你有仔細看嗎?
02/18 19:31, 5F

02/18 20:21, , 6F
抱歉打錯了,是釋字六十六號
02/18 20:21, 6F

02/18 20:23, , 7F
任用法第28條1項四款的消極資格
02/18 20:23, 7F

02/18 22:56, , 8F
應該只是單純後法優於前法問題...適用現行規定就是了
02/18 22:56, 8F

02/18 23:15, , 9F
謝謝大大,非本科讀起來吃力了點,感謝指點迷津
02/18 23:15, 9F

02/18 23:18, , 10F
本科讀起來一樣阿
02/18 23:18, 10F

02/19 00:15, , 11F
本科讀起來ㄧ樣啊
02/19 00:15,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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