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抵銷適用適時提出主義嗎
請問若於第一審被告未主張抵銷債權
可以於第二審提出嗎?
我的書上寫若被告疏於主張抵銷的話
第二審也不能依446第2項第3款提起抵銷餘額的反訴
因為抵銷抗辯依照447條已經不能提出(違反適時提出主義)
所以也不能於第二審就該抵銷債權之餘額提起反訴
但是另外我也看到某個考古題的解答
關於本訴被告未主張抵銷 而敗訴確定
本訴確定後被告可否另行起訴主張抵銷債權
解答說 依照400條並非既判力所及
且該抵銷債權與原訴訟標的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關係
所以沒有適時提出主義的適用
也就是沒有失權效的問題
想請問抵銷到底有沒有適時提出主義的適用呢?
還是說雖然第一審沒有提出 往後審級也不能再提出
但是仍然可以另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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