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how min)時間12年前 (2014/01/19 23:1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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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請問大家 任用法第18條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若當事人是自願降調,仍受此規定限制嗎? (2)還有 想請問一題考古題 某簡任第十四職等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機關首長認其不適任原職務, 遂將其調任為該部簡任第十二職等職務。請問此項調任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上 有何限制? 以下是我的看法不知道對不對 若當事人為自願降調 則可調任該部簡任12職等職務 若當事人非自願降調 只能調任低一職等職務 但因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可報請該部之主管院 經核准 即可調任該部簡任12職等職務 麻煩大家解惑 任用法第18條實在是有點難懂!!>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9.8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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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自願,即不需受此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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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出18條職等限制之規定,除自願外,以低一職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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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須本人同意才可調任12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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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條後面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國安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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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者不在此限。這裡我記得老師是說關於"職務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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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也就是是指首長副首長和主管副主管調任職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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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應該不是報經主管院,經核准就可調12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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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第2題是老師上課時大略講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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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跟公職王上的答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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