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請問103 初等 一般法大38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雨彤)時間12年前 (2014/01/13 16:12),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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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關於法大第38題 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民法: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那麼答案為什麼不能選(A)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並負擔義務? 考選部答案為(C)胎兒被害致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時,對加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刑法不是沒有傷胎罪的規定嗎??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2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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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都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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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6:13, , 2F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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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有權利沒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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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6:14, , 4F
是利益 不含義務; 權利 才會有相之對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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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是民法 跟刑法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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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胎兒要等到生出來才會知道有沒有損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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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胎兒的時候就請求覺得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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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6:41, , 8F
不一定要生出來才知道胎兒的狀況吧 一堆儀器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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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6:55, , 9F
胎兒能負擔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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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8:31, , 10F
胎兒為身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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