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證券交易法第41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卡利快長大)時間10年前 (2014/01/09 18:29),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抱歉第一次念證交 想請問一下 證交41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看劉老師的書專指"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依同法第4條規定證交法所稱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專指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也沒規定只有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想就教大家我是不是漏了什麼條文依據所以有所誤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33.194

01/09 18:43, , 1F
能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不就只有公開發行公司?
01/09 18:43, 1F

01/09 18:59, , 2F
謝謝樓上~~我就是想知道依據是?
01/09 18:59, 2F

01/09 21:01, , 3F
你把41條多讀幾遍
01/09 21:01, 3F

01/09 21:35, , 4F
條文説,依本法發行,而證交法7、8條講的發行就是公開
01/09 21:35, 4F

01/09 21:35, , 5F
發行,所以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是指公開發行公司
01/09 21:35, 5F
文章代碼(AID): #1IpddvA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