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證券交易法第41條
抱歉第一次念證交
想請問一下
證交41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看劉老師的書專指"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依同法第4條規定證交法所稱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專指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也沒規定只有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想就教大家我是不是漏了什麼條文依據所以有所誤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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