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yo)時間12年前 (2014/01/09 16:47), 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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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假設甲受乙之脅迫將A地賣給乙,乙再將A地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甲可以依92條第2項之反面對抗第三人可以撤銷,但是759條之一規定是丙得取得所有權。 我的問題是最後丙應該還是適用759條之ㄧ取得所有權吧?而不是適用92條第2項之反面推定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55

01/09 16:55, , 1F
對啊,甲可以撤銷,但地還是拿不回來
01/09 16:55, 1F

01/09 16:56, , 2F
92條2項之反面不會讓丙拿到所有權
01/09 16:56, 2F

01/09 16:57, , 3F
所以寫申論最後下的結論還是丙取得所有權對吧?
01/09 16:57, 3F

01/09 17:00, , 4F
多數學者採善意取得優先適用 結論採此說
01/09 17:00, 4F

01/09 17:02, , 5F
了解了!感謝兩位大大的幫忙!!
01/09 17:02, 5F

01/09 21:08, , 6F
想想特別法 土地法....
01/09 21:08, 6F

01/09 21:57, , 7F
倒想請教樓上土地法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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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08, , 8F
土地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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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4:17, , 9F
阿就跟759-1一樣講登記公信力阿~還特別法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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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4:21, , 10F
以前759-1未增訂,才須引到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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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4:23, , 11F
後來民法就有關登記公信力問題為修法~你還再特別法~
01/12 04:23,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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