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訴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0800-000000)時間10年前 (2014/01/06 00:45), 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339736.shtml 超商咖啡漲價 不罰了 【經濟日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05 03:34 am 前年10月統一等四家連鎖超商加乳現煮咖啡每杯漲價5元,被公平會以聯合漲價行為共開 罰2,000萬元。法院昨天以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現煮咖啡市場;先後漲價是合理的市場 競爭,再度判四家超商勝訴,撤銷罰單。本案可上訴。 2011年10月4日,全家超商先調漲加乳咖啡每杯5元,統一7-11和萊爾富於5日、來來OK超 商6日跟進,引起媒體大幅報導。 同年11月,公平會以四家超商聯合漲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聯合行為」 : 禁止以契約或協議等合意方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對統一超商開罰1,600萬元、全家 250萬元、萊爾富100萬元、0K50萬元,共2,000萬元。 四家超商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獲勝訴。公平會提上訴,獲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 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判決公平會敗訴,主要理由包括公平會將四家連鎖超商販賣 加乳現煮咖啡市場界定為一個特定或寡占市場是錯誤的。 判決指出,違反聯合行為的第一個要件,廠商必須是獨占或寡占某一特定市場。連鎖咖啡 店85度C、丹堤、西雅圖;速食連鎖店麥當勞、肯德基、摩斯漢堡;一般咖啡店或行動咖 啡館都有賣加乳現煮咖啡,消費者有代替性選擇,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或寡占市場,公 平會「未盡調查之能事」誤將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定義為特定市場。 【2013/12/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去年底的新聞,報導所言: 法院昨天以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現煮咖啡市場;先後漲價是合理的市場競爭,再度判四 家超商勝訴,撤銷罰單。本案可上訴。 四家超商提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獲勝訴。公平會提上訴,獲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 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 這樣的意思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後共審兩次」的意思? 這樣「可再上訴」的意思是...可再上訴一次最高行政法院? 那先前行政訴訟的「公平會提上訴」,何以是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而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審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53.230

01/06 01:05, , 1F
沒確定當然可以再上訴...最高行的判決不就是撤銷原判發回
01/06 01:05, 1F

01/06 01:26, , 2F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行訴260)
01/06 01:26, 2F

01/06 01:27, , 3F
或自為判決(行訴259)
01/06 01:27, 3F
文章代碼(AID): #1IoOmPP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