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法考題請教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找尋新方向)時間12年前 (2014/01/03 23:31),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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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抱歉) 甲與友人乙聚餐飲酒結束後,二人雖已有醉意,但甲卻依然開車送乙回家。途中,甲不小心撞倒路人A,導致A重傷昏迷,二人下車查看後,因甲驚慌失措,乙趕緊將甲拉上車,由乙開車離去。就在離現場不到一公司處,遇到警察臨檢,二人不得不供出肇事事實。而二人當時的酒測值皆達於呼氣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A則因緊急送醫後獲救。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101年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法律政風 Q4) 小弟擬答完上公職王看補習班的擬答和自己的開標和內容差不多。 但有疑問是我多寫了一個乙可能成立有義務遺棄罪之共同正犯,因甲有保證人地位,依31條第1項擬制取得身分,故成立共同正犯。 請問我開這個標題是否有誤? 若是可以成立,那乙成立185-4+29和294I+28該如何競合? 煩請大家為我解惑。謝謝。 公職王擬答網址:http://ppt.cc/abE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219.36.129

01/04 00:46, , 1F
沒看過有人294I引31條成立共同正犯的,照你的看法~
01/04 00:46, 1F

01/04 00:47, , 2F
185-3、185-4 也可以引31條成立共同正犯啊~只能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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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0:47, , 3F
這樣寫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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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1:23, , 4F
謝謝J大回覆。185-3和185-4我是引己手犯的觀念所以至多
01/04 01:23, 4F

01/04 01:24, , 5F
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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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1:39, , 6F
185-4好像不是己手犯~~而是一種義務犯~跟294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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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09:35, , 7F
可能是我記錯了。到時再去問老師好了。謝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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