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學-人事行政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時間)時間12年前 (2014/01/03 23:30), 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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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42.下列何項並非我國人事行政體制的特色? (A)採行人事一條鞭獨立制 (B)人事機構具有雙重隸屬體系 (C)人事行政的權責明確一致 (D)人事權與行政權分立。 出處: 88普 行政學 答案: (C) 問題: 對(C)(D)有疑問 我對(C)有疑問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列舉出考試院在人事行政上的權責 有完整權限: 考試; 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有法制權限: 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 --這樣不算是有權責明確一致的狀況嗎? 另外(D)的話, 如果所謂分立指的是部外制的意思 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完成法制化取得合法地位 此外我國現在也是走向折衷制而非部外制 那這樣人事權是否還算是跟行政權處於分立的狀況? 這樣看起來本題答案是否應改為沒有答案.... 主要是想討論的是觀念上的澄清以及如何思考這一題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71.229 ※ 編輯: gourmand 來自: 125.230.71.229 (01/03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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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法制事項部分是交由各機關執行,可能有權責不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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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我國採五權分立,當然人事與行政分立,而且我國依憲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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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制,你說的折衷制是1968年以前的英國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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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c人事行政部分仍有權責不清的爭議處,舉例來說訓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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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好~關於(D)選項,除了樓上h大提到的獨立制外,就你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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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雖然人事行政局(總處),是依法律成立,但在憲法及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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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已經明定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即人事最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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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事行政局的成立會有法律優位的疑慮(法律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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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形成現在這樣奇特的制度(阿公言:怪就怪在這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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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獨立制,阿公書上和許南雄書上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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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權責不分明是因為訓練是誰負責的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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