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地特 行政法第15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ovefu)時間10年前 (2014/01/02 19:46),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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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與勞工局於管轄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台北市決定之 (B)由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與勞工局協議定之 (C)由行政院決定之 (D)由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議定之 答案A 想請問為何不是B 行程法第13條不是說由受理在先知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在先後者,由各該機關 協議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尤其共同上級指定管轄 若依此條文應該不是要先各該機關協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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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 吵架了所以老大來解決
01/02 19:4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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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了推卸責任才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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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4條就沒問題了 因為題目沒說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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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上級機關=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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