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地特五等一般行政釋疑題目討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咦~~不是要唸書嗎)時間12年前 (2013/12/24 11:49), 編輯推噓22(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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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21 「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時也。時不與法俱至,法雖今而至,猶若不可法。故擇先 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 ,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則可以知人。」(《呂氏春秋.察今》)按照《呂氏春秋 》的說法,法令的制定應該: (A)因時制宜  (B)效法先王  (C)以人為本  (D)因人而異 想法:   題目出自《翰林版高中國文(五)》附錄:孫子選─謀攻的選文。翻譯如下:   「凡是先王的法令,都能適應時代的需要。過去的時代不能與法令條文並存 下來,先王的法令即使保存到現在,還是不可以效法。因此要捨棄先王現成的法 令條文,而取法其制定法令制度的根據。先王制定法令的根據,是什麼呢?先王 制定法令的根據,那就是從「人」出發。而制定法令的人也是人。因此明察自己 就可以推知別人。」   答案應為AC皆可。 公民 34 明宏為了一圓自己開店當老闆的夢想,辭掉了月薪 5 萬元的大學助教工作,回家 鄉開設博士雞排店。他找了一間月租 2 萬元的店面,每月的進貨成本約為 3 萬 元,水電費約為 1 萬元,同時明宏的太太也辭去了月薪4萬元的工作到店裡幫忙 。依據上述資料推判,明宏夫妻開店的隱藏成本及外顯成本各為多少萬元? (A)15,9  (B)9,6  (C)9,5  (D)6,9 35 承上題,明宏開設博士雞排店的機會成本是多少元? (A)5 萬元  (B)6 萬元  (C)9 萬元  (D)15 萬元 想法:   機會成本=支出+放棄的最高收入。   問題在35題目:「承上題,『明宏』開設博士雞排店的機會成本是多少元? 」,而非『明宏夫妻』開設博士雞排店的機會成本是多少元?   答案應為:月租2萬元+進貨成本3萬+水電費1萬元+月薪5萬元的大學助教工作 =11萬元。選項皆不正確,應送分。 法大 27 下列何者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 (A)檢察官閱卷   (B)經受訊(詢)人同意之夜間訊(詢)問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昏厥  (D)等待證人到場 想法: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 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   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   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   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 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依條文可知有上述8 種情形。問題在本題題目:「下列何者『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 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而非「下列何者『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   答案應為ABD皆可。   以上想法歡迎討論。另外跪求行政學大師開釋2(我選C,因NPA並未反對,只 是較不重視,AC皆可選)、9(我選B,非正式組織=小團體,BD皆可選)、10(我 選D)、36(我選C,D並非完全不可能)、45(我選C)的詳解。感謝。   另外想問一下,提出疑義後考選部會針對問題回答嗎?還是只是一張制式化的公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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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大意2.破除"迷信"是沒錯 並非完全捨棄之意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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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以企管技術原則為主;9.這邊的小團體是正式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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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原文就是這樣講... 但還是有釋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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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就有點爭議 因為這是教育學的分類 但與行政學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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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有點不同 而且防衛行為涵蓋太廣 本就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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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行政溝通的目的之一就是組織控制 而過程或可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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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難以完全掌控的 所以D雖並非完全不可能 但C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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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較正確 除非有學說定義的爭論或兩個模擬兩可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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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25, , 9F
否則要釋疑通過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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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35, , 10F
感謝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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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38, , 11F
公民機會成本不就是放棄的最高價值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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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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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36題答案不是D嗎?我也選C耶,還是我會錯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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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C和D弄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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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是弄反了 D有限理性那邊才是雖非完全不可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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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為溝通障礙舉上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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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 我想問公民19為啥B不對 非告訴乃論就是公訴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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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行政溝通的目的之一就是組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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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正確答案是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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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19題BC兩個選項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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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還是一樣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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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B改成公訴罪即為非告訴乃論這樣才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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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因為告訴乃論也是可以檢察官提公訴,所以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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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完全“即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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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傻了,不對不對請無視剛剛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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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意思就是我說的改過後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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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有抓到點。公訴罪、自訴罪的分類是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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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類法,公訴罪仍可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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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上根本沒有公訴罪這名詞 出現在選項也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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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罪仍可公訴(只是要被害人提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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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S大說的沒錯。不過就法律上而言,並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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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媒體誤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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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我混亂了XD 不過機車一點的話就是1.那個選項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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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之罪”這兩個字所以解釋起來不一樣…2.題目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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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刑法規定,可是刑法沒有“公訴罪”這個詞,如果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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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真的頗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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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公訴罪定義為只要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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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非告訴乃論就是公訴罪 就像貓分黑貓和好幾種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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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貓就是貓-正確 貓就是黑貓-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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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我也混亂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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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當初也有卡住,因為A選項說檢察官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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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處理有太多種解釋了,我覺得不夠清楚,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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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了一下。不過“即為”的選項讓我更猶豫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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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貓(非告訴),白貓(告訴)都是貓(公訴),黑貓即為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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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貓也是貓,不會因為白貓是貓而讓黑貓變成不是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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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嘛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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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把處理想成直接提告了 又一個模糊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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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眼看過去是想到直接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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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6KC- 這裡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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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喔 題目就有問題了 說"刑法" 應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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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搞錯了 是公訴自訴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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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成本=多花的+少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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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成本=外顯成本(多花的)+少賺的(隱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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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重點是在人不是物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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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回一下樓主 釋疑只會在放榜後寄一張紙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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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說原因是為何 只是一些官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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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6:47, , 57F
另外我想問公民3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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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是對民眾非賣天燈的人課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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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那個選項超詭異,付出代價,我還加倍奉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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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題目覺得原本應該是要加在天燈售價上,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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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量,進而減少亂丟垃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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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找不到類似的選項。C我根本就不想選,因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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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建議沒有直接針對亂丟垃圾者,所以說要讓亂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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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付出代價感覺開罰單比較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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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一題我是想到買菸的時候要課菸稅和健康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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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才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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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確實差不多,只是菸稅跟健康捐的目的是減少抽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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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還是為了讓亂丟菸蒂的人付出代價?這是我覺得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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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比較奇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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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D 不過我今天查經濟學課本 應該要寫外部成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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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化才對 但是c也很怪 題目是寫賣天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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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7:51, , 72F
並不等於是亂丟垃圾的民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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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kGGwWB (Examination)